丽水市水利(渔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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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都区水利(渔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水(渔业)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 、丽水市水利(渔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及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日常水(渔业)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方式。第二
2、条 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水(渔业)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因群众举报、突发事件、防汛应急等原因或者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第四条建立区水利局“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双随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具体负责“双随机”工作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情况汇报等工作。第五条
3、全区水(渔业)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区水利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随机事项抽查的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均为一定幅度) 、抽查方式和要求等。第六条 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应根据各自监管权限,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局办公室和法制办备案。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区级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本单位所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已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水政监察证的工作人员。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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