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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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号(第三号(5 5)参照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武房发201247 号),现将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公示如下:(见附件)小区业主对上述规则如有异议,请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之前与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联系,联系电话 87204973 ,联系人:张喜。联系地址 中建康城营销中心三楼关山街关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特此公示 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社区党组织代章)2018 年 6 月 2 日附:附: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建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
2、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 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 力。第一条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业主委员会性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 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 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
3、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 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 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 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
4、定;(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 项维修资金;(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 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 议决定;(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
5、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 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 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三条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6、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 务管理等制度;(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 会工作;(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
7、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 务管理等制度;(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 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 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 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8、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1 月至少召开一 次,召开时间为: 每月第 2 周的周六上午 。经 1/3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 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 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 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
9、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 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 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 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
10、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 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 求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七条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 的委员于每月 6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3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
11、、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 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八条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 大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 开前 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 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九条第九条 (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 报告
12、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 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 用印,并按规定存档。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 定。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 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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