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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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队伍,全面提高本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所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所内导师、国内联合培养导师和海外合作培养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第二条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导师聘任方式分为所内导师、国内联合培养导师和海外合作培养导师
2、。第二章第二章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第三条第三条 认真学习、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科研道德,治学严谨,热心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及本所有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研究生的生活情况和身心健康状况。第五条第五条 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或我所组织的导师培训,积极、热心参与并对我所的招生、教学、培养、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第六条 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在研究生培养
3、的各环节加强管理,严格要求,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负责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在培养过程中督促、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严格审查研究生的投稿论文和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经济、社会价值,并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七条第七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研究生要给予鼓励和褒奖,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要及时与研究生部沟通信息,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第八条第八条 积极承担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我所研究生教学任务,编写研究生
4、教材。第三章第三章岗位条件岗位条件第九条第九条 凡在我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备条件的科研和教学人员经评审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第十条第十条 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掌握并贯彻执行上级及我所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近三年未出现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二)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三)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四)年龄不超过
5、57 周岁(按导师资格评审时间计算) ,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上岗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百人计划” 、 “千人计划”等入选者,可不受职称的限定) ,1991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具有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研究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三)近 3 年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5 项以上,其中第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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