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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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 以下简称共享规定 )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且原值为人民币 30 万元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第三条 (报送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管理单位应指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第四条(报送范围)管理单位的大型
2、科学仪器设施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一)以本市或者区、县财政(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部门预算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二)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由本市或者区、县财政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下列情况:(一)国 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沪单位与本市共建仪器中心或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 立科研基地,获 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二)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获得本市地方匹配资金支持购置、建设的;(三)国家 211 工程、985 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四)其他获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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