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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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第三条 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2、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 1 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 2 -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3、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3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著名商标认定著名
4、商标认定第十条 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四)近 3 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七)申请人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
5、所地址的材料。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4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 2 年并实际使用满 3 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第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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