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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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 32 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 政 部 部 长 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 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
2、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 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
3、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二) 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 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
4、应当归档:(一)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 明;(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 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
5、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 1) ,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 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馆编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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