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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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新北市南山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新北市南山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95/5/17 訂定101/10/01 修訂 第第 一一 章章 總則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新北市南山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之功能,使學校與家庭獲得更密切聯繫,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創造優質教育環境而設立之。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新北市南山中學。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
2、升之相關活動。 九、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協助南山後援會,以推動校務發展。 十、其他有關事項。第第 二二 章章 會員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組織成員由家長組成,均為無給職,包括一般會員、會員代表、常務委員、 副會長、會長、歷任會長、顧問。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監護人。 第 六 條 一般會員: 一、其積極條件為就讀本校之學生家長。 二、一般會員之權利與義務:1.出席班級家長會,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並具有會員代表 之選舉權、被選舉權。2.在班級家長會中推薦常務委員人選。3.每學期繳交家長會費。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 一、又稱家長代表,由每班班級家長會推選一至二人,產生方式由各班班級
3、家長 會自訂。 二、會員代表之權利與義務: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主持班級家長會,協助溝通、傳達並執行本會決議。 3.協助班級導師做好與家長溝通工作。 第 八 條 常務委員: 一、由各班班級家長會或導師推薦人選,送常務委員會審核後產生,任期為一年, 連續推薦得連任。12二、常務委員之權利與義務: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具有會長之選舉權、被選舉權。 3.有義務在班級家長會,協助溝通、傳達並執行本會決議。 4.每年贊助本會會費貳萬元。 5.參與學校各項慶典活動。 第 九 條 副會長: 一、具常務委員資格,
4、經由會長委任,任期與會長同。 二、依本校高中部、國中部等部別,得置各部副會長。 三、副會長之權利與義務: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2.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3.每年贊助本會會費。4.協助會長處理所屬部別之會務。5.代理會長主持會議。 第 十 條 會 長: 一、具常務委員資格,由常務委員會共同推舉或票選一人擔任,任期為一年,連 選得連任。 二、會長之權利與義務: 1.綜理本會各項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3.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4.每年贊助本會會費。 5.協助學校引進社會資源。 第十一條 歷任會長:一、曾擔任本會會長屬之。 二、歷任會
5、長之權利與義務:1.對本會運作及學校提出建言及發展方向。 2.維繫本會之薪傳。 3.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4.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 5.協助學校引進社會資源。 第十二條 顧問: 一、現任為地方行政首長、民意代表或社會賢達等屬之,經學校推薦,由會長邀 請後擔任,任期為一年,連續受邀得連任。二、顧問之權利與義務:1.對本會運作及學校提出建言及發展方向。 2.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3.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 4.協助學校引進社會資源。13第第 三三 章章 組織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下設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班級家長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又稱家長代表
6、大會。 二、常務委員會為執行機構,同時為會員代表大會非開會期間,代理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若於任期中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 滿為止,其代理產生由常務委員會由現任副會長中公推一人;任期在三個月以上 或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常務委員會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校高中部、國中部等部別,分設所屬會員代表大會,由該部別 之會員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研討協助學校建築及充實設備事項。 四、討論常務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五、審議常務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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