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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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指各种水文要素的监测、调查及整编成果的总称。第三条(涉密管理)第三条(涉密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
2、以及资料的汇交、传递、存储、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汇交人权益)第四条(汇交人权益)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汇交协议方式汇交的,应当明确汇交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五条(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2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
3、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第六条(汇交范围)(汇交范围)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资料;(二)地表水水源地,省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三)重要地下水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四)水库、水电站、灌区及引调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的水文监测资料;(六)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突发水事件的水文监测资料;(七)其他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3第七条(汇交的组织)第七条(汇交的组织)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
4、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所管辖范围内应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清单、站点名录和资料档案,并应告知汇交单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范围、内容、格式、时间以及接收单位等。第八条(业务指导)第八条(业务指导)流域水文机构、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对汇交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业务人员组织培训。第九条(汇交程序)第九条(汇交程序)水文监测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汇交:(一)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汇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属的地方水文机构汇交;(二)其他部门管理的水文监测资料,位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的,向有管理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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