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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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吸引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更好的海外人才支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第二条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
2、为:(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及团队;(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第三条浦江计划按照 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类)、C(社会科学类)、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项目进行申报和资助。其中,A 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 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业引进的留学人员,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C 类项目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D类项目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第四条浦江计划资助
3、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一)A、B 类项目经费遵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二)C、D 类项目经费可用于:1. 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2. 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等;3. 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
4、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在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三)截至申报当年 1 月 1 日,申请者不满 50 周岁,且回国工作不超过 2 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 4 年;(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资助;(五)未获得过本计划资助,且申请本计划次数总计不超过 2 次。第九条 A 类(科研开发)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二)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5、 年(含)以上。第十条 B 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类1. 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2.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4 年(含)以上。(二)创业类1. 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2. 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3. 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 30%;4. 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C 类(社会科学)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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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浦江 人才 人材 计划 规划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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