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超标粮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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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康市超标粮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浙江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我市开展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粮食。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
2、理原则,市政府负责落实超标粮食的管控及处理责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保障超标粮食污染风险监测的必要经费,对粮食质量安全实行有效监管。 对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依法行2政、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国家相关政策和超标粮食用途有关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商务(粮食)局、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
3、改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市农林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耕地用途管制,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开展收获前超标粮食的调查和监测。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组织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监测检验。市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企业用地土地基础信息收
4、集、场地环境调查和地块风险筛查,组织重点污染地块土壤源头防治与修复整治,与水务部门配合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监测网络整合工作。市卫计局负责粮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协力做好超标粮食应急事件处置。3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落实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第 2 章 监 测第五条第五条 市农林局负责种植环节粮食超标情况的调查和风险监测,结合病虫害、异常气候或环境污染等情况,对大面积连片种植的有可能存在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的田间粮食和重点区块进行重点监测,为粮食收购提供指导服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获后收购、储存、处
5、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将收购过程中超标粮食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市农林局;督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入库过程中的质量抽检,提高重金属镉含量的快速检测能力,努力提升超标粮食的筛选水平;督导粮食收储企业配合质检机构按照 GB5491 和国粮发2010190 号的办法,对收购入库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检验;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现超标粮食及时报告市政府。第六条第六条 稻谷质量安全检验项目:重金属:铅、镉、汞和无机砷。农药残留:三唑磷、毒死蜱、乐果、马拉硫磷和水胺硫磷。真菌毒素:有霉变粒时,检验黄曲霉毒素 B1。小麦质量安全检验项目:重金属:铅、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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