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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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该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并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
2、学、研究人员从我校的教授中遴选。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院(系、所)推荐,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学院组成。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学院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受理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情况汇报;(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核通过学位论文,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3、;(五)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增列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六)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七)做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的决定;(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及其他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士学位的授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一)接受并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三)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四)遴选并推荐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4、(五)提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六)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事项和其它事项,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要求第六条 对各级申请学位的人员学术水平的要求(一)学士学位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二)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5、;2在本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论文答辩前要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署名哈师大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文章(获得校重点期刊目录中C类以上刊物的录用通知可视为发表);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参考其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决定是否授予学位。(三)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在论文答辩前理工类研究生要在校重点期刊目录中B类以上刊物
6、上至少发表二篇署名哈师大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的论文(包括至少一篇SCI文章或二篇EI 源文章,各高等院校学报除外);文科类研究生要在校重点期刊目录中C类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署名哈师大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的文章(在北方论丛、求是学刊、学术交流、学习与探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一篇计算)。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其中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如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则应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第四章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第七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7、。第八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逐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一)和第七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办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二)、(三)和第七条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书及相关的支撑材料。学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均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6年,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5年。第五章 硕士、博士
8、学位课程考试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至五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二)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第十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三)中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一)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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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师范大学 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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