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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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建监 201817 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 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 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 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已经中国铁建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 作,并严格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股 份公司纪委(监察局)反馈。 2 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 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从严治企、依规治企,规范职工从业行为和对违
2、 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和国家 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 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企,挺纪在前。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教育、管理 和监督,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
3、,注意抓早 抓小。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 3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准 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三)民主集中制。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上级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单 位必须执行。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应当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注重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实行 惩戒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
4、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领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总部机 关以及所属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 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参股控股公 司、授权经营单位或者分支机构中的中国铁建委派的职工。与企 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4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记大过处分期限为 18 个月
5、。 降级处分,是指对受处分职工,视具体情节降低其一个或者 多个级别以及工资档次,或者降低其聘任的技术职务以及工资档 次。降级处分期限为 18 个月。 撤职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职工的现任职务,并根据其违纪 违规情节降低一个或者多个职级和工资档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 职务的,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 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决 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的,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依次撤 销。撤职处分期限为 24 个月。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行政职务全部撤销,由所在企 业安排临时性工作,发给相应的工资。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 24 个月。 第八条 对
6、应当受撤职处分,但又无职务可撤的,给予其降 级处分。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经审查又发现其他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 处分。 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职 工是职工代表的,由职工所在企业 职代会或者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罢免程序。 第九条 在按照本规定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 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 原任职务或者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在二人以上(含
7、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 要作用的; (四)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七)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 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八)对抗组织审查的; (九)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 的; (十)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 6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
8、止危害结果 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 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有本规定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 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 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 同)处分。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 所起
9、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或者不良影响,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 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 7 授予其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 技能等级),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应 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根据经济损失情况作出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拒绝赔偿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经济赔偿应当由违纪
10、违规职工一次性缴纳。无法一次性缴纳 的可以从职工工资、奖金、绩效薪酬、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 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 低工资标准,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违反 本规定行为,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不再给予其政纪处分, 取消其享受的由企业承担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职工,应当减发或者不发奖金、绩效薪 酬。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以外的各种奖金;绩效薪酬是 指企业支付给各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奖金。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 的 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
11、效薪酬的 10%。 (二)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 酬的 20%;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 的 30%;受到撤 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 8 绩效薪酬的 40%,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者上一任期未 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取消全部未行权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奖金、 绩效薪酬,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者上一任期未兑现的) 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取消全部未行权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三)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奖金、绩效薪酬扣减,按 照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等奖金、绩
12、效薪酬扣 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对受处分职工的职位禁入规定。 (一)职工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 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二)职工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 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铁建系统内重新录用。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参加 “ 四好 ” 领导班子评选: (一)班子成员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刑事调查的; (二)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 理或者被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 (三)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 作出正式结论的。 如果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13、的当年已获得 “ 四好 ” 领导 班子荣誉的,应当取消该领导班子所获荣誉,并追回班子成员已 9 领取的 “ 四好 ” 领导班子奖金。 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是在现任职企业发生的,不 影响现任领导班子的评选资格;若在原企业是领导班子成员的, 则影响原企业领导班子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员; (二)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
14、接主管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错误决策的, 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 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决策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 10 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当在 30
15、日内将处分决定 送达被处分人,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该职工的档案。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 30 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 刑)的,一律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作出有罪判决 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职
16、工涉嫌违法犯罪,已经被国家监察机关留臵 或者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由监察部门 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停职检查建议书,由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暂停其履行职务手续,按其所在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工 资。 在生效判决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 和退休手续。 11 第四节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纪律审查和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职工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及时向监察部门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处分,由监察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或者建议
17、,经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一)暂未设臵监察部门的企业,需要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 处分的,经行政主管领导办公议研究同意后,报上级监察部门查 处; (二)在重大、复杂、特殊案件中,需要对违纪违规职工给 予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报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违规职工的审查处理,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处臵需经分管监察部门领导批准 后实施; ( 二)初步核实后,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分管监察部门 领导或者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审查; (三)具体方式、程序,按照中国铁建纪律审查工作办法 案件审理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2
18、 第三十二条 参与违纪违规案件审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审查的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审查的职工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审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审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监察部门领导 决定;其他参与审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违纪违规职工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届 满不足 6 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 职工。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19、工作简 历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种类、受处分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 数额;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 (六)监察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下发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处分决 13 定办理相关执行手续。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行 解除,不再办理处分解除手续。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 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办理解除处 分手续;留用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律 处分的违纪
20、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 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受处分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处分 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一)经受处分职工本人申请,由受处分职工所在部门或者 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监察部门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监 察部门领导审批,提请有关会议批准后办理; (二)监察部门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内容应 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职 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三)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 分职工本人,并在一
21、定范围内宣布; 14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及时抄送组织、人事 部门归入该职工的档案。 第四十条 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三个月内作出。解除处分 自处分期限结束之日起生效。 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 的职务和级别;需要晋升职级的,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规定 履行任用程序。 第六节 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 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 按无异议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 申诉。 第
22、四十二条 复核以及申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国铁 建案件审理工作办法办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 行。 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者 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15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监察部 门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依据、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处分决定被变更的,
23、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该 职工的职务、级别、岗位或者工资待遇;职工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职工的原职务、级别、岗位或者工资待遇,达到法定 退休条件的应当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 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企 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企业依据司法机关有效判决对违法犯罪职工 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又重新作出无罪判决的,当事人可依 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 16 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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