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律解釋:多元途徑及其限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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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律解釋:多元途徑及其限制,政治大學法律系許耀明副教授法國馬賽第三大學國際法與歐盟法中心博士,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Ubi societas, ibi ius)。法律之規範形式,係借用語言與文字,作為規範之手段與證明,不免有其歧義與模糊之處。法律解釋解釋學方法論法律詮釋學(hermeneutical jurisprudence) 以瞭解法律解釋之性質、目的與其界限,前言,DSU第3.2條 1996年之USReformulated Gasoline案中 上訴機構即已明確認定其應為前述之VCLT第31條與第32條, 然實際適用時仍缺乏明確標準。巨型理論(Grand T
2、heory)多元主義(Pluralism)DSB所運用之各種解釋方法,並不存在著優先劣後順序之位階意涵,以平衡各會員於WTO內括協定下之多元利益、義務及權利。DSU第3.2條後段所強調,DSB之運作不能增加或減少既定協定中之權利或義務,故法律多元解釋途徑仍應受本條之限制。,前言,條約解釋三種目的釐清約文之意義探求締約國之真意主觀解釋法(subjective approach)釐清條約制定之目的與宗旨目的與宗旨解釋法(object and purpose approach)上述三種目的等同性無位階性,前言,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條約之解釋立場國際政治立法之性質條約之締結1969年VCLT
3、第26條條約必須善意履行(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然前提為需先釐清條約約文之正確意涵,使締約國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此即為條約解釋之重要功能。條約解釋或適用之爭議國際條約中明定提交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解決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項,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解釋方法國際法院判決理由1994年利比亞查得領土爭議案1995年卡達巴林海域劃界與領土爭議案2002年印尼控馬來西亞有關利吉丹島與席巴丹島主權歸屬爭議案VCLT第31、32條之規定已成條約解釋之國際習慣法,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一)文義解釋原則清楚字義原則(le sens clair) V
4、CLT第31條第1項首揭條約應依其用語解釋之規定一突顯本原則之重要性(二)整體/體系解釋原則必須將條約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解釋第2項對上下文(context)加以定義國際法院1952年在摩洛哥境內之美國國民權利案,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VCLT第31條第3項一締約國之事後協議或實踐條約之解釋工具(instrument of interpretation)締約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1962年隆端古寺案1971年納米比亞諮詢意見,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三)目的解釋原則哈佛條約法公約草案(The Harvard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
5、es)第19條第(a)項對此原則之闡述國際法院1962年西南非案(四)普通解釋原則國際法院1950年關於聯合國大會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之職權諮詢意見特定用語具有其特殊性與技術性及其舉證之責任常設國際法院1933年東格陵蘭法律地位案、英法大陸礁層仲裁案,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五)善意解釋原則(bona fides)源於條約必須善意履行原則通常與有效解釋原則(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法文leffet utile)連結在一起,亦即,應盡量從使其有效之方向解釋。VCLT第31條各項之規定,是否有位階之區分?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6、Law Commission)對於VCLT草案之評釋,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VCLT第32條之位階明顯低於第31條一國際法學者麥克奈爾(Lord McNair)國際法院於1948年一國加入聯合國的條件諮詢意見常設國際法院於1932年解釋1919年關於婦女夜間工作公約之諮詢意見VCLT第33條,對於以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之條約一語文平等原則之確立然而依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若比較各作準約文後發現意義仍有差別而非適用第31條與第32條得以消除時,則應採取最能顧及條約目的與宗旨之最能調和各約文之意義。國際法院2001年拉格朗案,壹、DSB多元解釋方法之呈現,二、DSB之多元實踐DSU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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