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裁判要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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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裁判要旨归纳1.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李某、闫某抢劫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威逼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九条第3 项之规定,“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 损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逼,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为抢劫罪仍是应当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二原审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暴力手段,并将其挟持,其最终目的,就是想得到钱, 即到达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且是直接有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抢劫罪中的暴力,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健康权甚至
2、生命权的侵害。在某些情形下, 也可以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如禁闭、捆绑等。以禁闭、捆绑、挟持等掌握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抢劫犯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所谓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既可包括当场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 物,也可包括挟持被害人到被害人住宅等财物存放处劫走被害人的财物,或者像本案找其他理由让其单位或亲属将钱送出等。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就是将被害人绑架后,以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担忧来威逼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向被绑架的对象以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被绑架人与被勒索人是别离的,不是同一人。
3、本案二被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单位人员表示被害人已被绑架,也非直接向被害人单位人员实施勒索,被害人单位人员之所以拿钱到商定的点是去送“伴侣买房用的钱”,而非受到被告人的要挟和勒索。故应认定被告人是向被害人张某本人索取钱财,而非转向被害人亲属或单位人员进行勒索,被告人侵害的对象始终是被害人本人。不构成绑架罪。2. 被告人遭刑讯逼供后所做类似有罪供述在未经法定程序鉴别前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关于审判前供述取得合法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控告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后者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鉴别并使刑讯逼供可能性未予排除的,其获得的有罪供述也应予以排除。检察机关的二次取证并不
4、符合足以排除第一次取证违法性的条件,且陆武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未形成多次稳固供述, 其当庭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仍存在反复,故其在审判前的全部供述都应予以排除。被告人陆武在2021 年 2 月 19 日被抓获至 2 月 26 日进入无锡市第一看管所, 有多份证据证明被告人陆武有眼睛青紫、面部肿胀的情形, 陆武在入看管所体检时及公诉机关提审时均对此进行了反映,而公诉机关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仅供应了 陆武写的情形说明、 公安机关的情形说明用以证明公安机关无非法取证行为,未能供应同步录音录像等更为客观的证据。依据现有的证据及线索, 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故对陆武在公安机
5、关所做的供述笔录予以排除。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对于陆武在公诉机关的二份有罪供述笔录。陆武当庭予以否认, 认为其当时的供述是未认真看并怕打击报复。 法院认为, 检察机关的二次取证并不符合足以排除第一次取证违法性的条件,且陆武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未形成多次稳固供述,其当庭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仍存在反复,故其在审判前的全部供述都应予以排除。3. 识别程序不合法所制作识别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蒋某某、熊某某抢劫案4. 褚明剑受贿案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受贿案件中, 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及证人证言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的审查方法。非法
6、证据排除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 对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应把握以下四点: 1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申请的,必需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 并且要到达使法庭对取证行为合法性存在疑问的程度,才需要启动调查程序。 2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加以证明。 3 法庭打算在法庭调查终止后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一并调查的,在法庭调查期间,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暂停质证。 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终止后, 假如法庭打算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
7、, 可不再质证。 4对于能够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证据, 法庭仍应当连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并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打算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 公诉人提交的湖州市看管所人所健康检查登记表、 谈话笔录、情形说明证明,褚明剑人所时经检查体表无外伤, 且褚明剑亦自述无伤无病, 身体健康。 与褚明剑羁押在同一监室的周思宇、 万操、蒋会英、陈素英均证明褚明剑进湖州市看管所时身体较好, 并无反常。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证明, 其在讯问褚明剑过程中, 没有接受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 上诉人褚明剑被批捕时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供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行为文明
8、标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二审庭审后, 合议庭与检察人员, 辩护人均观看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讯褚明剑的同步录音录像, 发觉并不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行为。 通过观看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进一步印证了检察机关猎取褚明剑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人民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由公诉人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排除了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及证人证言系非法证据,并据此定案,认定褚明剑构成受贿罪。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5.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案-贩毒主观目的的认定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被告人辩称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在缺乏同步录音录像
9、时对非法证据如何排除。贩毒案件,被告人多次冲突供述时如何采信供述判定是否存在贩毒目的,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侦查机关在讯问时用言语威逼被告人及使用暴力,侦查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在乐昌市人民医院及乐昌市看管所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均未发觉被告人张某某有外伤。但侦查机关无法供应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材料,故将被告人在乐昌市公安局城关南区派出所所作的供述予以排除外,其他供述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贩卖冰毒,经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当场查获了毒品、电子秤及小包装袋, 且被告人张某某在乐昌市看管所的四次供述中均称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并且购买了电子秤及包装袋将毒 品分包, 上述证据
10、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虽未获利但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的看法,经查,证人戴某婷、 丘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其二人与被告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中也供认与戴某婷吸食了两次毒品。且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戴某婷是未成年人而供应毒品容留其吸食,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6. 郑甲有意损害案非法司法鉴定看法的排除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第02 号鉴定书 是否具备证据才能, 法庭对该鉴定看法的接受与拒绝定着本案被告人郑甲的罪与非罪。来看待, 法庭对单个证据的证据才能的审查是环
11、绕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而进行,主要审查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等方面。证据才能在刑事诉讼的认证中起着法庭对证据是否接受的作用,弃而不用,不再将其接受为定案依据。法庭如认为某一证据不具备证据才能,就可以直接证据才能在证据法上属于证据的可采性与排除的问题,我国司法说明针对不具备证据才能的非法鉴定看法所确立的排除规章属于“强制性的排除”规章,法庭无须考虑鉴定看法的违法性程度,也无须考虑鉴定看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等问题,而只要鉴定看法不具备合法性,就可以自动加以排除 。违法取得的鉴定看法, 法庭也不得给予办案机关以补正的时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12、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定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 在司法实践中被确定为不具备证据才能并作为排除规章适用对象的非法司法鉴定看法主要有四类, 分别是“鉴定人资格和条件的缺陷” “鉴定程序和方法的错误” “送检材料鉴真程序的违法”及式要件的欠缺” ,“鉴定文书形证据才能, 又称为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证据能够转化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证据在法律上能够为法院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在我国证据才能被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或法律性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7. 周某、葛某、臧某盗窃案非法证据排除规章的适用被告人周某、臧某、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殊庞大
13、,其行为 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臧某、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周某、 臧某、 葛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除六起盗窃犯罪之外的其他盗窃犯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形下作出的,应予排除。三被告人供应了刑讯逼供的人员、时间、的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 并供应了相关证人。 经查,在看管所羁押期间, 被告人周某、臧某、 葛某的同监室人员张某等数人,分别证明被告人周某、臧某、葛某进入看管所时身上有明显外伤和浮肿, 且进行了吃药治疗, 并证明听被告人周某、 臧某、葛某说他们身上的伤, 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虽然,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
14、被告人周某、臧某、葛某“入所人员调查表”和“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侦查人员证明、成武县看管所狱医证言等证据欲证明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但是,三被告人均称“入所人员调查表”和“在押人员健康 检查表”上三被告人处的签名和捺印不是其所留,并提出申请对以上签名和捺印进行鉴定。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鉴定申请,仅出具了一份 “入所人员调查表上被告人葛某签名为其本人所写”的笔迹鉴定书,被告人葛某又辩白,即使是其签名,也是侦查机关强迫所签。对被告人葛某申请的指纹鉴定以及对被告人周某、臧某的鉴定申请未出具鉴定文书,不能证明“入所人员调查表” 和“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 上三被告人处的签名和捺印是三被告人所留。公诉
15、机关供应的证据, 不足以排除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本案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嫌疑,被告人周某、臧某、葛某审判前的部分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8. 乔某诈骗案 -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 数额庞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有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真实年龄。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可能会有瑕疵或者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并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
16、时已经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的确无法查明的,应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的原就,推定其没有到达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无正值理由变更原始户籍登记中的诞生日期,且变更后的信息与在案证据存在冲突的,应从 证据合法性 和有利于被告人 的角度, 严格进行审查判定。依据调查, 乔某的诞生日期存在三个可能的时间: 一是乔某母亲所称的与乔某学校入学登记卡及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底档记载相一样的1989 年 12 月 11 日。二是现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记载的1989 年 9月 19 日。三是乔某中学入学登记卡上记载的1989 年 10 月 18 日即农历九月十九日 。依据被告人年龄认定的基本原就,在各类证据
17、存在冲突的情形下,原就应当以现在的户籍登记日期为准。 然而, 乔某户籍的的公安机关无法供应对乔某年龄进行变更的合法依据及原始档案资料, 亦不能进行合理说明, 故上述变更后的户籍登记信息存在重大瑕疵。二审法院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后 乔某的接生婆已去世、 没有可供查询的医疗防疫记录、村委会没有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当年报登年龄的原始记录等 ,综合在案证据,无法精确判定乔某的诞生日期。因此,二审法院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说明,依法认定乔某实施全部犯罪时已到达法定责任年龄但属于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并据此予以改判。9. 刑某、吴某有意杀人案有意杀人
18、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定及处理在侦查机关有办案合法性说明、讯问“同步” 录像的情形下, 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审查。 有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就贯彻。2021 年 5 月 31 日被告人邢某被刑事拘留,6 月 2 日被收押于 D 市第一看管所此前的羁押处所不明 。侦查机关分别于 5 月 31 日 21 时 13 分至 22 时 31 分、6 月 3 日 17 时 13 分至 20 时 47 分、 6 月 5 日 20 时 05 分至 22 时 53 分、 6 月 6 日、 6 月 11 日、 6 月 15 日 20 时02 分至 22 时 42 分提讯邢某,其中第1 次、第 2 次
19、在 D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其余在D市第一看管所进行。第 1 次讯问时,邢某否认有罪。第5 次讯问宣布逮捕时,邢某拒绝签名并表示缄默。 其余几次讯问, 邢某均作出其伙同吴某枪杀符某的有罪供述,直至公诉机关讯问时否认有罪。此外,侦查人员于2021 年 6 月 2 日 21 时 00 分有涂改至 6月 5 日 19 时 00 分、 6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有涂改 至 6 月 15 日 19 时 50 分将邢某提解出D 市第一看管所。除了6 月 3 日 17 时13 分至 20 时 47 分在 D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讯问、 6 月 4 日 14 时 10 分至15 时 05 分指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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