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法律人昨热议吴俊东案-吴清旺律师(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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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省法律人昨热议吴俊东案看法趋同,但也有观点碰撞【2011 12 27】本报记者金霖萍问题一:交警未查明,法院有权认定吗?事故发生后,交警未找到直接证据证明吴俊东就是肇事者,最后出具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很多网友不解,既然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责任,法院怎么有权做出认定?对此,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它们是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按照不同的法律程序及实体标准认定的。其中民事责任由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独立认定,无法认定或没有认定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不仅如此,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案件具有
2、独立的证据认定程序,它还可以接受、审查、认定或否定行政或刑事程序中产生的证据,也就是说,法院还可以否定、纠正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当前,绝大多数事故责任都是交警部门认定的,拿着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到法院去打官司,这是老百姓熟悉的流程,以至于很多人并不知晓法院也是一个法定的有权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机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说,法院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问题二:“盖然性规则”是否适用?二审判决运用了“高度盖然性规则”,认为根据该司法原则,老人翻车摔倒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规则的运用,正是此案遭受争议的一个原因。对此,吴清旺表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3、,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运用该规则是其裁判的权利与职责,从逻辑上讲也是理所当然的。之所以招致舆论抨击,错不在规则本身,而在于当下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权威及公信力缺乏信心。”他认为,此案中高度盖然性的规则适用恰恰是认定因果关系的有效途径。具体而言,吴俊东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驾车老人电动车带人也同样存在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因此,属于双方均有过错,虽然责任比例有斟酌余地,但认定吴俊东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而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根美虽认可判决结果,但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对“盖然性规则”作出了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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