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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法分则笔记陈兴良.精品文档.说明:一 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二 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包括:1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第条、第条第款】交通肇事罪;【第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条】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条】贷款诈骗罪;【第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条】合同诈骗罪;【第条】非法经营罪;【第条】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第条】强奸罪;【第条】绑架罪;
2、【第条】4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第条】盗窃罪;【第条】侵占罪;【第条】敲诈勒索罪;【第条】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第条】招摇撞骗罪;【第条】寻衅滋事罪;【第条】6 贪污贿赂罪贪污罪;【第条】挪用公款罪。【第条】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确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总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注意: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是针对特定人的,但在客观
3、上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于一般的犯罪,其原因在于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即使实际只伤害到个别人。3 、该罪的构成要求“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手段”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质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它采取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同样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罪名重点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节 分述一、放火罪(p293)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
4、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利用放火的形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危害。构成1、行为本罪的行为是放火,又称纵火,即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2、客体本罪的客体包含了人身和财物,具体
5、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此外,这里的财物通常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的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3 、责任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 、责任形式(主观罪过)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防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放
6、火的故意不仅包括“点火的故意”,还有认识到“点火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决然实行的故意。相对于失火,放火是故意的,失火是过失的。失火与放火的转化:过失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在能够扑救但是不扑救的情况导致了火势的蔓延。主观上,是在造成火灾之后,故意不去扑救,因而导致火灾的蔓延,主观心理状态是从过失转化为故意;客观上,在不作为地防火后,行为人基于其先前行为有义务阻止火势的蔓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可能扑灭火势,这就可能构成放火罪,除非过失引起火灾,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或者救火会给本人带来生命安全。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险犯 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实害犯 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
8、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结果加重)说明:1、本罪的处罚分别规定在114条(危险犯)和115条(实害犯)。危险犯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造成公共安全的某种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该罪的构成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第114规定“尚未造成”,刑法理论补充为“足以造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是“危害已经发生”。两者结合来看,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危险犯和实害犯其实不是两个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互相衔接的两种不同形态。2、实害犯和危险犯如何界定?危险犯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意味着没有造
9、成任何后果。既然实害犯的未遂已规定为危险犯,那实害犯就没有未遂形态。相应的,危险犯则存在未遂形态,是指有放火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连现实的危险也没有造成。3、一个人放火,但是火灾发生以后,又后悔了,阻止了火灾的蔓延,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这种中止成立实害犯的中止,还是危险犯的中止?陈兴良认为根据犯罪所处阶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实害犯/危险犯的中止。比如,大火已经燃烧,然后阻止,可以构成实害犯的中止;而火刚点着,还很小的时候,或者汽油刚刚浇上,然后中止了,没有点火,都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两者的区分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二、交通肇事罪(p324)刑法第133条
10、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1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12、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
13、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
14、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行为本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注意: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航运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15、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重大事故是指撞车、沉船、翻车、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在违反规章制度与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结果本罪是结果犯,其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该罪结果中包含了“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形成整体法和部门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刑法虽然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大损失”,达到则犯罪,反之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高法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16、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
17、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4、罪过本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的过失是针对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而言,即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结果是过失的。如果故意驾车撞人,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承担责任,而故意从交通肇事现场逃跑,并隐蔽起来;简言之,就是逃离交通现场。根据有关交通规章,交通肇事发生后,有关人员有义务停留在现场,并保护现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承担责任,如果是为了救
18、治伤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就不构成逃逸。(逃逸加重)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从刑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它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看,逃逸分为两种,一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事由;另一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必须是在逃逸和致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逃逸和死亡之
19、间是有因果关系,首先应当确认逃逸之时,被害人没有死亡;反之逃逸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就不构成特别的加重处罚事由。死亡和逃逸时间的先后在决定法定刑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有时较容易确认,有时很难确认,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是否在逃避之后,这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是故意的,致人死亡,肯定包括过失,是否包括故意(尤其是直接故意)?陈兴良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特别加重处罚事由,不论故意或者过失。司法解释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怎么会
20、有“共犯”呢?陈兴良认为这是立法问题,在交通肇事罪之外,考虑到逃逸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增加交通肇事逃逸罪,这种罪是故意犯罪(因为逃逸是故意),如果指使逃逸的,按照共犯处理。(故意隐匿致伤致死,转化)交通肇事罪的转化:交通肇事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从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该问题在刑法第133条并没有规定,但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21、或者故意伤害罪的条件: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行为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隐藏”就是将其藏匿在杂草丛中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处所;“遗弃”就是指丢弃在偏僻之处。由于上述两种行为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结果。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下,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22、别恶劣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交通运输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恶劣情节,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交通肇事罪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之规定,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
23、肇事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也包括故意,至少间接故意,存在争议。我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不须考虑对于致人死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是行为人客观上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应加重其刑。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如何理解这里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
24、问题。司法解释制定者认为:“不可否认,司机肇事引发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而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在刑法理论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共犯能否等同于交通肇事的共犯,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三、重大责任事故罪(p327)(需要有事故结果)刑法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25、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1、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2、行为本罪的行为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其主体为直接
26、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这里的不服管理,是指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包括三种情形: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划、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其主体为管理者。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
27、理人员,强迫工人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违章作业。3、结果(本罪的构成需要后果的存在)本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违章行为不造成重大后果,也不构成本罪。1989年11月3日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失效)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8、五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但是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4、主观罪过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
29、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类似的,这里的过失针对结果,违章行为本身可能是故意的(这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相同的)。不能因为违章的故意心理状态就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故意/过失关键看他对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放任还是因为没有预见、或者预见而因为过于自信导致结果发生。认定首先,要区分责任事故和其他事故。事故是中性的概念,是指生产活动中超出人的主观意愿的损害后果。事故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技术事故,也包括一些自然事故。技术/自然事故是由于技术上/自然的原因造成,在这两种的情
30、况下,事故发生或者是不可预料的,或者是不可抗力。而责任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通常是由人的违章造成的,是人为的。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考查事故的性质。是否属于责任事故首先看是否遵守了规章制度。其次,也不是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要取决于是否造成了“重大责任事故”。这就要看结果了,参见高检的立法标准。如果不构成,只能够按照一般的违章行为处理。第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他罪的关系。1、该罪包括了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内容,存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2 、我们应当正确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区别。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汽车违章操作驾驶撞死人就一概定交通肇事罪,应当注意交
31、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要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但在某些情况下,汽车肇事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而是发生在矿山、企业的内部,因为违反了有关的管理制度,属于生产活动而非公共交通的一部分,由于违章操作发生后果,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的区分应当根据行为发生的地点)。驾驶汽车如果既不是在矿山、企业内部,也不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事故,而是在小区或者停车场,不能定以上两罪,只能够按照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3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的区分:如失火罪。某些情况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为没有按照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而失火造成火灾,应当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业务犯罪,与普通的
32、过失犯罪是有区分的,业务过失是指发生在特定业务活动中的过失犯罪。但实践中也是较难区分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333)(数额犯)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3、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1、行为该罪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包括以下四种:劣掺杂、掺
34、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伪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劣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部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产品即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本罪发生在两个环节,生产和销售。2、客体本罪的客体是伪劣产品。即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3、主观罪过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
35、、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4、罪量本罪只有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未达到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认定1、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按本罪论处的情形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某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求。因此,对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又不构成这些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
36、处。对此,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141150条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37、的化妆品罪(第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法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普通犯罪论处。对此,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高法、高检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
38、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销售金额是指犯罪既遂以后非法所得数额。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罪量要素,并非意味着本罪没有犯罪未遂。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应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这里的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根据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9、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提供便利)前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帮助犯。根据这一规定,帮助犯的构成,主观上对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客观上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
40、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兑合犯与牵连犯罪规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卷烟是专卖物品。因此,一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是想象竞合犯。又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二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应构成数罪,即生产、
41、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42、。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这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从重处罚事由。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p356)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
43、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
44、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构成1、行为本罪的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2、客体本罪的客体是普通货物、物品。这里的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为犯罪以外的货物、物品。如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贵重金属罪,因而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刑法第151条第2款并未规定为犯罪,因其偷逃关税,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因此,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货物、货品。此外,根据意见第8条规定: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
45、品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3、罪责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海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以明显低于
46、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款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这里还存在一个对走私的特定对象是否需要明知的问题,对此,意见第6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走私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要求对特定对象的明知,而应以实际走私的内容定罪。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在不同罪名之间发生对象认识错误的,应以行为人之所知定罪。4、罪量(数额犯)本罪的罪量是走
47、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上述数额的,应以一般海关违法行为论处。处罚说明走私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走私侵犯的是国家的海关管制,如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毒品等。另一种是走私国家允许进出境的物品,但需要缴纳关税,因此走私侵犯的是国家的关税征收。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要重点掌握。三、贷款诈骗罪(p402)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