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着名商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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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州市着名商标.精品文档.广州市工商局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公开表办事项目名称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办事部门商标处服务内容概述广州市著名商标:指在广州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办事依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办理条件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2、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3、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4、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5、商标所有人拥
2、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办理程序1、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与个案相结合,并实施特殊保护;2、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著名商标集中认定的具体时间,并由各分局商标广告科发动所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3、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市工商局商标处或各分局商标广告科提交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批;4、需要个案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工商局商标处提交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1、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以不收费为
3、原则;2、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刊登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公告及制作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3、收费依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1、认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认定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定与不认定的决定。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提交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人身份证件的原件);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
4、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4、申请人单位近三年的产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5、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6、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7、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情况的证明材料;9、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10、 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11、 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联系电话85596566-1410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
5、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受理窗口办事网址投诉电话85596566-1408投诉处理时限备 注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
6、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7、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施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
8、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
9、奖情况的证明; (十)市工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第十条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工商局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初审予以认定的商标在广州日报公示。 第十四条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广州日报上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刊登著名商标公告及制作证书、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
10、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市工商局依托经济户口
11、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进行信用累计,实行诚信公示,促进和规范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应当报市工商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及企业注册登记
12、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工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二)著名商
13、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第四章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著名商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14、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抄告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
15、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指南一、什么是广州市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法律依据1、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59号)文转发)2、关于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三、广州市著名商标
16、的认定机构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3、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的日常工作。四、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方式1、认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2、认定方式-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五、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必备条件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7、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申请著名商标具体要求为:1、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2)、商标注册人是广州户籍自然人,申请人
18、可以是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以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共同注册的商标,各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4、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是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内知名度较高的1-3项商品。5、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出口销售额占申请人经营额5
19、0%以上的,该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地的国家(地区)取得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6、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申请认定商品近3年抽检质量合格。7、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败诉。8、在同一申请类别上,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多件商标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六、延续认定申请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条件1、已认定的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与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一致。3、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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