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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保险业务知识.精品文档.目录1.保险基础知识51.1人身保险5人身保险的概念5人身保险的分类51.2传统人寿保险51.1.1.人寿保险51.1.2.健康保险61.1.3.意外伤害保险71.3新型人寿保险71.1.1.分红型保险71.1.2.万能型保险81.1.3.投资连结型保险82.保险专业名词92.1.保险92.1.1.保险92.1.2.保险合同92.1.3.投保人92.1.4.保险人92.1.5.被保险人102.1.6.受益人102.1.7.保险代理人102.1.8.保险经纪人102.1.9.保险公估人112.2.契约112.2.1.投保
2、单112.2.2.保险单112.2.3.保险条款112.2.4.承保112.2.5.核保112.2.6.次标准体112.2.7.加费122.2.8.拒保122.2.9.保险责任122.2.10.除外责任122.2.11.保险标的122.2.12.保险金额122.2.13.保险风险122.2.14.保险费率122.2.15.保险费122.2.16.保险期间122.2.17.缴费期间132.2.18.缴费频率132.2.19.趸交保费132.2.20.保险利益132.2.21.投保规则132.2.22.核保规则132.2.23.主险132.2.24.附加险132.2.25.保单年度132.2.26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42.2.27.周岁142.2.28.现金价值142.2.29.条款约定利率142.2.30.风险142.2.31.风险事故142.2.32.固定年金142.2.33.即期年金142.2.34.告知义务142.2.35.健康告知书152.2.36.豁免缴费152.3.续期152.3.1.续期152.3.2.期缴152.3.3.宽限期152.3.4.自动垫交保费152.4.保全152.4.1.保全152.4.2.犹豫期152.4.3.保险合同变更162.4.4.保单失效162.4.5.保单复效162.4.6.保单贷款162.4.7.缴清保险162.4.8.展期保险162.4.
4、9.特约162.4.10.不丧失价值条款162.4.11.纯粹风险172.4.12.超额保险172.4.13.重复保险172.4.14.解约172.4.15.批注及批单172.5.理赔172.5.1.理赔172.5.2.观察期172.5.3.自负额172.5.4.简易赔案172.5.5.出险182.5.6.报案182.5.7.立案182.5.8.核赔182.5.9.理算182.5.10.赔付182.5.11.拒赔182.5.12.结案182.5.13.给付182.5.14.通融赔付182.5.15.保险金182.5.16.满期保险金192.5.17.身故保险金192.5.18.生存保险金192
5、.5.19.补偿原则192.5.20.可保利益原则191. 保险基础知识1.1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有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文,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的分类l 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l 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长期
6、业务、一年期业务和短期业务l 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l 按照保单是否分红,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非分红保险l 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1.2 传统人寿保险1.1.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一、 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提供一个固定期间的保障,如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
7、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来说,定期寿险费率比其他寿险产品低,可以用较少的钱获得较高的身故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由于定期寿险只提供固定期限的保障,消费者在保险期满后再购买定期寿险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变化而面临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费率等问题。定期寿险比较适合收支节余不多,但要承担较重家庭责任的消费者,例如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建立家庭的年轻人,若不幸身故,其家庭可能会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身故保险金可以用于分担家庭生活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
8、偿还贷款等。二、 终生寿险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三、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储蓄功能比终身寿险更为突出。由于两全保险同时包含身故给付和生存给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
9、况下,两全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要高。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障功能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类似,生存保险金可以用于教育、养老等支出。四、 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大多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常见的年金保险有养老年金保险和教育年金保险等。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1.1.2.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
10、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一、 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与具体医疗费用支出没有直接关系。重大疾病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二、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
11、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三、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四、 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1.1.3. 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
12、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多为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下,最常见的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产品而言,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费率比较低,保障金额比较高,购买手续简便。1.3 新型人寿保险1.1.1. 分红型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保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
13、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第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第三,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1.1.2. 万能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
14、所收取的各项费用。第二,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灵活支取。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通常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第三,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1.1.3. 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第二、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
15、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第三、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保险公司目前通常不迟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2. 保险专业名词2.1. 保险2.1.1. 保险(狭义指商业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公司)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
16、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1.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同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单副本以及书面协议共同构成。2.1.3. 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均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的法定资格是要有权保险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未成年人。否则,即使合同订立也
17、是无效的。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1.4. 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1.5.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
18、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19、也可以使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极其他合法经济组织、自然人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 2.1.7.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
20、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1.8.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2.1.9.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2.2. 契约2.2.1. 投保单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 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2.2.2.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
21、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2.3. 保险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2.2.4. 承保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当投保条件符合投保标准时,保险人审核投保单表示同意接受的行为。投保人的要保一经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2.5. 核保保险公司于承保前,須依被保险人
22、之年龄、健康情況、病历及职业等因素而決定危险程度。危险程度予以分类后,公司始能课以公平的保费。这种危险评估的过程,称之为核保。如危险评估结果被保险人的危险偏高或过高,保险公司将予以谢绝。 2.2.6. 次标准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结合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加以审查,认为死亡指数超过一定界限时,倘在某一条件下尚可承保,则该被保险人称为次标准体。但次标准体多数要加收保险费。2.2.7. 加费针对次标准体保险公司核收的额外保险费。 2.2.8. 拒保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或所从事的职业为保险公司核保标准所不能接受的承保者。 2.2.9.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
23、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 2.2.10.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2.2.11.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2.2.1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13. 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2.2.14. 保险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
24、,也可以说是单位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 2.2.15.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2.16. 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也称保障期,如: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单位有些是年,有些是保到多少岁。 2.2.17. 缴费期间通俗的说就是需要缴多少时间的费,比如3年缴、5年缴等。缴费期间单位分为几年缴,或者缴至多少岁。2.2.18. 缴费频率缴费方式,比如一次性付清(趸交)、按年缴、按月交等。2.2.19. 趸交保费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 2.2.20.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
2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2.21. 投保规则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一些硬性的投保条件,例如个险处理中投保人年龄不能小于30天,大于70岁,如果不符合这样的条件,不允许保单进入系统。这是对投保人、被保人投保条件的强行控制。2.2.22. 核保规则除投保规则外,保险公司会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险种等制定一些“软”性控制,例如被保人告知当中存在抽烟史每天吸烟多于10支,这类被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投保,但在核保师进行核保时会给予关注,对其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以控制承保风险。若经调查可以承保,保单按照约定生效,若经调查认为不可承保,核保师对保单拒保,该单无法生效。2.2.23. 主险主险是指可
26、以单独投保的保险种。 2.2.24. 附加险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2.2.25.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2.2.26.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2.27.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27、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2.28. 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2.2.29. 条款约定利率欠交保险费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2.2.30. 风险指不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的发生与否不确定,什么时间发生也不确定,发生的结果怎样也不确定。 2.2.31. 风险事故指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 2.2.32. 固定年金年金的支付与年金受领人的生死无关,即无论年金受领人是生存还是死亡,年金都要按期支付。 2
28、.2.33. 即期年金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始进行给付的一种年金。 2.2.34. 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2.2.35. 健康告知书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告知书,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健康告知书将成为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2.36. 豁免缴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豁免投保人缴付以后需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2.3. 续期2.3.1. 续期首次交费后,再次交费的行为叫做续期 2.3.2. 期缴
29、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次缴纳的保险费。2.3.3. 宽限期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保户因疏忽或者其原因没能按时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我国一般为60天)让保户交纳,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 2.3.4. 自动垫交保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 2.4. 保全2.4.1.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您的保单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为您服务。 2.4.2
30、. 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2.4.3. 保险合同变更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2.4.4. 保单失效指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分期保费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效力暂停止。在停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4.5. 保单复效停效保单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保单恢复效力。 2.4.6. 保单贷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在投保人需
31、要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已经具有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2.4.7. 缴清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缴清保险。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又称减额缴清保险。 2.4.8. 展期保险在长期性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 2.4.9. 特约又称特别约定,为了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32、。 2.4.10.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2.4.11.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4.12.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2.4.13. 重复保险是指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就处在同一状态下的财产以相同的方式承保,而不论保险签单的日期或保险金额是否相同。 2.4.14. 解约当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缴费或急需款项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领回解约金
33、。 2.4.15. 批注及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内容,每次在接到投保人的变更通知书后,保险公司要作出批单,附在保险单后,其法律效力先于原保单。 2.5. 理赔2.5.1. 理赔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2.5.2. 观察期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约定在承担某项责任之前,被保险人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 2.5.3. 自负额又称免赔额,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医疗费的浪费,约定医疗的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2.5.4. 简易赔案保险人认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轻微、预计赔付的
34、保险金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索赔材料齐全且保险责任认定明确的理赔案件。2.5.5. 出险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的发生。2.5.6. 报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行为。2.5.7. 立案保险人受理报案并将报案内容记录在册的行为。2.5.8. 核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后,保险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审核、调查,作出赔付或拒赔决定的过程。2.5.9. 理算在核赔过程中,保险人确定赔付保险金数额的过程。2.5.10. 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2.5.11. 拒赔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或给付请求作出的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的决定。2.5.12. 结案
35、保险人对赔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执行完毕的状态。2.5.13. 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2.5.14. 通融赔付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承担或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2.5.15. 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数额或标准,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2.5.16. 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2.5.17. 身故保险金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2.5.18.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的时间或年龄时,保险人根据
36、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2.5.19. 补偿原则针对补偿性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以后,不应该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2.5.20. 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1) 管理结构定义l 总公司:本文档中指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l 省级机构:本文档中指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管理机构;l 地市机构:本文档中指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管理机构;l 县市机构:本文档中指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区)级管理机构;l 银保专管员:本文档中指隶属于中邮人寿县市机构
37、销售团队管理,具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服务于代理银行或邮政储蓄网点的营销人员。(2)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术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F8342,2.3.1.1.1)】(3)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术语(2.3.1.11.2)】(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
38、节、第十条)】(5)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6)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7)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8)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9)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39、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10) 投保:个人或单位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保险术语(2.5.1.1)】(11)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术语(2.3.1.11.1)】(12) 人身保险按照标的分类为:l 健康保险:保险人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l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事件而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为给
40、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术语(2.3.1.12.2)】(13) 人身保险按照销售渠道分类为:l 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是指销售给个人客户的保险产品。l 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销售给团体客户的保险产品。l 银代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的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银代保险借助了银行邮政机构的网点优势和收费手段。(14) 主险:基本险,可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保险术语(2.3.2.2)】(15) 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而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的保险产品。【保险术语(2.3.2.3)】(16) 保单红利: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可分配盈余的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数额
41、。【保险术语(2.6.4.3.20)】(17) 特别约定: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就某些事项在保险合同中特别加以说明的附加条款。【保险术语(2.6.2.8)】(18) 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保险术语(2.3.1.14.4)】(19) 万能保险:保费、死亡给付、交费时间与保障期都可变的人寿保险。【保险术语(2.3.1.14.3)】(20) 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术语(2.5.1.19)】(21) 核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风险。【保险术语(2.5.2.1.1)】(22) 保额:保险人承
42、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术语(2.5.3.1.1)】(23) 保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术语(2.5.4.1.1)】(24) 暂收保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续期保费应缴日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保险术语(2.5.4.1.9)】(25) 趸缴: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保险术语(2.5.4.2.4)】(26) 期缴: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次缴纳的保险费。【保险术语(2.5.4.2.5)】(27) 续期保费:以分期形式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缴纳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术语(2.5.4.2.8)】
43、(28) 承保: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保险术语(2.5.5.1)】(29) 拒保:保险人拒绝接受投保人投保申请的行为。【保险术语(2.5.5.11.)】(30)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保险术语(2.6.2.5)】(31) 保险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术语(2.6.4.1.3)】(32) 保险合同失效:生效后的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保险术语(2.6.4.1.4)】(33) 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
44、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术语(2.6.4.1.6)】(34) 保险合同变更: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保险术语(2.6.4.1.8)】(35) 退保: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术语(2.6.4.1.13)】(36) 保险合同终止: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保险术语(2.6.4.1.16)】(37) 保险合同解除: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保险
45、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终止的行为。【保险术语(2.6.4.1.17)】(38) 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术语(2.6.4.3.2)】(39) 部分退保:在保险期限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同意降低保险金额的行为。【保险术语(2.6.4.3.5)】(40) 现金价值: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退保时可领取的保单累积的价值。【保险术语(2.6.4.3.6)】(41) 保单质押贷款: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向投保人提供贷款的行为。【保险术语(2.6.4.3.8)】(42) 减额缴清:投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保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计算新的保险金额的一种保单选择权。【保险术语(2.6.4.3.10)】(43) 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术语(2.7.1.1.1)】(44) 出险: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术语(2.7.1.1.3)】(45) 报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行为。【保险术语(2.7.1.1.1)】(46) 立案:保险人受理报案并将报案内容记录在册的行为。【保险术语(2.7.2.2)】(47) 简易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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