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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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爆破安全规程 .精品文档.爆破安全规程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1.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1.3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1.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
2、格并持有合格证。a.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b.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1.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5.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1.5.2工作认真负责;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4体检合格;1.5.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1.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员从事新的
3、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1.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1.7.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1.7.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1.7.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1.7.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1.8.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1.8.3负责制定盲炮
4、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1.8.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9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1.9.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1.9.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1.9.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1.9.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0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1.11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1.12爆破段(班)长的职责:1.12.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1.12.2监督爆破员切
5、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1.12.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1.12.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爆破员的职责:1.13.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1.13.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1.13.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1.13.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1.13.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2.1一般规定2.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
6、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2.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
7、爆破工作。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2.1.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
8、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f. 禁止烟火;g. 禁止用明火照明;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c.
9、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2.1.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2.1.10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表1地下
10、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称符 号最大允许浓度按体积按重量mg/m3一氧化碳CO0.0024030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二氧化硫SO20.0005015硫化氢H2S0.0006610氨NH30.00400302.1.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2.2爆破警戒与信号2.2.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2.2.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
11、,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2.2.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
12、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2.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2.3.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2.3.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2.3.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2.4盲炮处理2.4.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
13、全措施;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2.4.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2.4.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
14、用下列方法: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c.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2.4.
15、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2.4.5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b. 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处
16、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b. 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2.4.7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c. 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2.4.8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2.4.9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从炮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 b. 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2.4.10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
17、新装起爆药包诱爆。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2.5机械化装药2.5.1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b. 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c. 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d.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e. 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2.5.2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装药器的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b. 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c. 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
18、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2.5.3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b. 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c. 返粉药再使用时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药粉室;d. 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3.1起爆器材加工3.1.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3.1.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
19、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3.1.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
20、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3.1.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3.1.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3.1.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3.1.7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3.1.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
21、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3.1.9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硐室内加工起爆药包。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起爆方法 3.2.1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
22、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2.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 3.2.3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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