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监督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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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讯监督程序审讯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作为一种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一国法治水平越高,司法越公正,司法权威性越高,所需要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层次就越少。审讯监督程序是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国的审讯监督程序有众多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之外,本文仅对审讯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讨论,以期对再审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一、审讯监督程序的概念审讯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以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二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讯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讯权。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本质性条件只要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详细而言,应当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讨论。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讲,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但是从审讯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犯“有错必究的
3、司法原则。况且程序上违法这一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遭到怀疑。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仍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决。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本质上的法律意义。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讯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详细体现。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本质性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
4、按审讯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讯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述人在原审经过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缺乏以证实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原审违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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