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出台土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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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出台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确处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施行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当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
2、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第六条工业园区土地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成征收征用后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应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处。第八条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用地规模须符合土地利用
3、总体规划的安排。第九条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村庄整治范围。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第十条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修改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第十一条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计划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生、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
4、域倾斜。列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产业发展项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并给予保障。第十二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当地规划条件,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用地位置落实到城市规划图件,由县规划部门盖章并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三章耕地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耕地保护工作列为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离任前考核内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规划期内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第十五条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严格实行占补平衡。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在占用耕地前补充一样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耕地
5、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六条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不准以农业构造调整为由,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非农业设施的永久性建筑物等严重毁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严格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厂,高中档消费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根据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积极争取并组织施行好农村土地整
6、治重大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行的各项任务,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第十九条开发整治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开发整治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在生产建设经过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行并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
7、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四章用地申请及征地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禁止建设用地单位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者个人签订征地协议。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用地单位主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第二十三条需审批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
8、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不齐备的,负责预审的部门不予受理预审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第二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前,应在拟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书面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征收土地的用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听证。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报批的规定组织报批材料,在报批材料中真实反映用地预审、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林草地手续、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
9、等内容,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留、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的监督。第五章土地登记管理第二十八条土地登记发证应当“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供土地权属证实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户申请,进行权属核实、地籍调查、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第二十九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条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所有
10、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三十一条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原土地证书并注销原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第六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三十二条严格按(划拨用地目录)界定划拨用地范围。划拨土地改变用处用于经营并产生收益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第三十三条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制定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第三十四
11、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控制指标。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三十五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受工期和季节限制急需开工的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第三十七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根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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