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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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一、我国农村宗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村经济、文化水平长期落后,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只要部分老弱妇孺留守在农村,这就造成了农村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非但如此,就连农村教会的传教人员也并非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而大多是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科学普及工作的欠缺以及人们赖以寄托情感的社会关系的淡化,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一些非法的宗教组织恰恰擅于迎合民众迫切的现实需要,知足他们在身心方面的需求。这些现实需要包括对当代医学难以治愈的
2、身体疾病的治疗,对现世灾难的躲避,以及负面情绪的纾解等等。长此以往,有的教徒就会养成消极的处世态度,忽视科学,否认个人努力,而把希望完全寄托于神的赐福。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获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宗教活动往往由信教的农民自发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多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因而不便于政府施行统一管理。由于没有纳入宗教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的范围
3、之内,这些自发的农村宗教组织往往缺乏获取有关宗教政策和宗教活动信息的正确渠道,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扶持,进而宗教活动表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而我国对于农村地区的法律监管本身又比拟薄弱,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借宗教活动之便从事违法活动。三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的盛行大大损害了教众的合法宗教权利伴随着宗教世俗化的浪潮,一些非法宗教、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开场在农村死灰复燃。大多数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都打着宗教的幌子迷惑人心,宣扬世界末日论;用“信教能够治病和避难等歪理邪讲蒙骗群众入教,强迫信徒奉献,聚敛钱财;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抗拒法律。而一旦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稍加管理,他们便强烈抵制,以阻碍其信教
4、自由为名聚众闹事,向政府施压。随着国际化交往日益密切,个别非法传教组织已与境外反华势力获得联络,固然能否有政治目的尚不得知,但毫无疑问,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大危险因素。如近来在我国农村比拟活跃的“全能教,该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歪曲基督教教义,利用“2012世界末日讲非法聚集,分布世界末日谣言,鼓吹“只要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凡不信和抵制的人都将被“闪电击杀,还攻击称“当今中国是一个衰败的帝王大家庭,受大红龙指共产党支配,煽动信徒要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展开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由此可见,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已成为危害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甚至是国家安全的一股不可忽视的邪恶势力。
5、农村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通过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干扰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弱化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正常宗教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宗教情感,对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构成了宏大的冲击。综上,我国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应对各种宗教问题时明显无力,而且农村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利也频频遭受不法分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村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就具有特别重大的社会意义。二、推进我国农村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一从立法层面上来看,要加强并完善地方立法,尤其是程序法确实立和落实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讲:“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
6、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由此可见,法律和宗教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相互浸透的密切联络。法律的不完善:一方面会导致公民的合法宗教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会给不法分子留下利用宗教的可乘之机,致使宗教丧失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始功能,甚至成为引起社会动乱的不稳定因素。因而,在当今不法分子频频利用宗教作为幌子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只要加强并完善宗教立法,才能使行政机关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而保护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行使。否则宗教方面的纠纷和冲突得不到解决,法律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我国宗教的分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而各区域的宗教情况又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宗教立法只能因地制宜,绝不能一味
7、地因循模拟,互相趋同。近年来,我国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但由于各地立法机构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立法水平较低的地方立法机构罔顾当地实际,照搬照抄立法水平较高的地方立法的现象,这些地区的地方立法因严重脱离实际情况而成为虚文,既不能化解宗教纠纷,亦不能规范宗教活动。最后,众所周知,无程序就无诉讼,无诉讼就无权利。程序方面的不完善是我国法律的通病,宗教立法更是如此,仅有一个行政法规而没有相应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当公民的合法宗教权利遭到不法团体的损害时,不仅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力救助,同时也不利于执法、司法机关对不法分子依法进行惩办,遏制非法
8、活动的继续传播。因而,在我国加强宗教立法,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将是推进我国宗教事务法制化管理的重要前提。二从普法层面上来看,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由于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造成农村社会总体上识别能力的欠缺,普通民众根本就无法分辨合法还是非法,宗教抑或不正当思想教育,这就为非法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蒙骗群众,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在近年来的普法工作中,农村的普法工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农民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要么对农村宗教完全采取听任的态度,要么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片面地理解为限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进而把二者推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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