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房屋拆迁安置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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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房屋拆迁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施行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处。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县
2、城市规划控制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估价。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第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能够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间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0.6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0.8.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6进行补偿安置。第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
3、权调换差价。第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房屋的拆迁原则上不予补偿,由县政府另行制定政策。第十一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章有关补助第十二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第十三条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4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6元。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均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第十四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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