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及信息传播保障平衡研究(精品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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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权保护及信息传播保障平衡研究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平衡信息传播之效率与网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保护已成为当今立法、司法要解决的重要课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侵权行为亦具有众多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之处。本文从现实角度出发,探寻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可行性,并对相关立法提出建议。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避风港;平衡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社会的日渐信息化,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传播越来越快速。信息的沟通畅通已成为当今社会高效率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但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泛滥等一系列问题出现。怎样在网络
2、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保障之间寻找最佳平衡成为我们关注并急待解决的课题。1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述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1社会每出现一种新的传播技术进而引发一种新的传播方式都必然促使新的著作权权项产生。而网络著作权正是在网络信息传播的大环境下催生的一种新型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在网络上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21.1网络著作侵权现状我国并不是一个在传统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直到近几十年才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群众而言,还未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
3、鲜明意识,加之相关立法的滞后和制度架构的不甚完善以及利益的趋使等种种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著作权侵权现象亦是如此。现代中国飞速发展,网络逐步走进千家万户,融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信息量的空前宏大以及互联网不同于以往任何传播媒介的全新形式,均让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显得有些措手不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非常的普遍,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仍有上升的趋势。根据天津市的调查数据,该市去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85%,著作权纠纷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62%,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又占到其中的80%以上。固然这组数据仅详细讲明了天津市这一特定地区近两年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发展
4、趋势,但从中亦可折射出全社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大概情况。1.2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是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媒介,其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介的众多特性,如快速性、交互性、广泛性、数据性等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则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础上,融入了网络的各项特点,进而构成本身的特色。总结来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无形性。网络是一个电子与数据的世界,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并不依托任何实体物作为载体。在计算机网络中广泛应用的复制粘贴等功能更使得上传于网络的作品的传播在无声无形之中即得以完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无疑加大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对行为结果的取证与认定的难度
5、,使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大幅降低,权利人本身的维权更显困难。2地域的不确定性。网络是将各个用户的计算机连接起来,将各计算机里的资源进行整合,由用户搜索、阅读,而实现信息分享。因而,网络用户从任何一个计算机均可施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地点难以确定。3隐蔽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其无形性、地域的难以确定性已然使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用户在网络中的活动大多以虚拟身份进行。因而即便确定了行为的现实存在、行为的危害结果、行为发生的地点,要进一步确定行为主体,查明案件事实仍有一定的难度。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4危害的
6、广泛性。网络是一个网络用户信息分享的平台。在信息时代,信息是重要的生产力。网络中的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整体发展;网络秩序的好坏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直接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益的同时,间接毁坏了网络的整体秩序,使其他网络用户在获得信息时,无法确保获取信息的准确性,进而严重降低使用信息的效率,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固然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以及整体的社会秩序,但无疑,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这一点上要表现得更为突出。2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成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是某种单一原因的简单结果,而是由诸多社会因素共同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亦是如此。
7、总结起来,导致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2.1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计算机网络是网络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只要在网络的大环境下,才有网络著作权可言。而只要网络著作权这一全新的著作权权项存在,才可能出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计算机网络的存在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现的必要条件。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前提。而计算机网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存在,则使得大量的用户使用网络,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这又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得以普遍化。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量的前提。因此,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重要成因,甚至可讲是首要成因。2.2非法利益的驱使人性
8、是趋利的,人们总是追求对本人有利的事物。这里的“利益是广义理解,即并不仅限于金钱利益,还包括方便、快速等现实利益。以网络为媒介的信息传播,信息量大,操作便捷,隐蔽性强,以经济收入为目的的侵权人通过网络不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作品相对于传统方式更易施行,且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因而更易获得广泛的非法收益。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不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直观上其获得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这也是一种非法的利益。这些非法利益的存在正是网络著作侵权现象的外在动力。2.3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我国传统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几近空白。我国幅员辽阔,人口诸多,要改变群众的传统观念绝非易事。加上我国对公民这方面的意识熏
9、陶确实极其有限,人们普遍没有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意识。因此在网络存在的前提下,在利益的驱使下,又缺少了内在的价值判定和自我约束,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蔓延几乎成为必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是这一现象构成的内在动因。2.4监管体系的缺失某种程度上来看,权利的本质就是膨胀的,权利的本质便是自私的。要保障权利、权利机制不偏离初衷地平稳运行,就必须对其实行适当的约束,即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以我国的现状来看,还未构成体系化的网络著作权监管的规范性制度。这种正当约束的缺失也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2.5权利人维权意识的缺失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现实生活中,面对网络
10、著作权侵权纠纷,考虑到侵权人的难以确定性等因素,和解、调节、仲裁基本上是行不通的。民事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被动的,所谓“不告不理。当事人需要法律保障本身合法权益时,必须明确、主动地提出维权的主张,才可能进行后续的程序。而权利人往往并没有意识到本人的权利遭到了侵犯,或者意识到了,但考虑到维权程序繁琐、行为的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基于利益衡量而放弃维权。这不仅在个案上听任了侵权行为,更在整体上助长了网络著作侵权的不良风气。2.6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明确法律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迫作用等方面内容。而法律要真正发挥这些作用,必须以体系完善、内容确定、标准明晰等作为前提。否则,法
11、律所提供的行为准则便是模糊的,不利于法的贯彻施行。网络著作权方面,法律必须明确网络著作权的各权项的详细内容,明确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免责的详细情形,明确监管工作的详细分工等,否则,谈依法维权便是空话。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在制度层面上的原因。3网络领域内的合理使用制度从社会的发展来看,网络的产生是一种发展的必然,而新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产生则是这种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为了解决这个新问题,从逻辑上看有两种方式,一是拒绝网络,回归传统。这样能够根本杜绝网络著作权侵权。但这种方式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遏制网络著作侵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维护网络秩序,若
12、通过抹杀网络而杜绝侵权,无疑是背弃了问题的本质,犯了另外一个逻辑错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二是在新型的网络框架下,建立合适新形势的法律规范,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强化监督体系,建立问责制度,疏通救济渠道等,亦即通过全新的制度构建来平衡各方利益,以期获得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我们正在寻找的途径。既然网络的先天特性决定了其必然与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发生冲突,立法不可能实现冲突双方利益的两相无损,而只能基于当前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进行权衡选择。因而在解决这个问题的经过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平衡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信息传播的保障。3.1网络领域内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网络是一种空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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