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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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来源: 时间:2018-11-17 10:28:1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和指导全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推进全国实施应急预案修订,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作用和最大效应,以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为核心,逐步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2、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通过有效应对,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2018 年,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压实应急减排比例,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指导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开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2019 年,逐步完善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压实应急减排比例,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推动其他区域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2020 年,全国主要城市和区域均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完善并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二、预警分级标准(一)统一
3、预警分级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二)明确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表)。建议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 AQI 日均值200 持续 1 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各地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
4、,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三)明确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四)规范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5、。三、区域应急联动(五)增加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重点区域各城市应在应急预案中增加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以区域内城市平均 AQI 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 AQI 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其他跨省协作区域或省内分区可参照执行。(六)规范区域应急联动流程。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所辖地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七)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措施。各城市应将区域应急联
6、动措施纳入本地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应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四、应急减排措施(八)规范应急响应。应急预案中,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级、级、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应明确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公众健康防护的指引,规范应急减排措施。(九)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10%、20%和 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 10%、15%和 20%以上
7、。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 SO2 和 NOx 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长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珠三角地区等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区域,应适当增加各项污染物黄色预警减排比例。(十)减排基数核算方法。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 330 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 365 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 PM 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
8、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 PM2.5 源解析结果确定。(十一)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各地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确实无法达到的,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十二)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地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填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下载地址:,密码:mee702702)。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当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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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 办公厅 关于 推进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 修订 工作 指导 意见 大气 2018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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