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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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编者按:编者按:2009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该规则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7 月 1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则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
2、使用登记管理。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第二章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
3、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 1 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 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 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
4、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第八条 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 10 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 1 个登记表。第三章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第九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二
5、)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 200C 的压力管道);(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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