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3.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3.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3.doc(1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X00X-201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规则 Manufacture licensing rules for the field (factory) in special vehicles (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 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X00X-2013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1)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2)第四章 监督管理(5)第五章 附 则(6)附件 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类别(7)附件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样式(8)附件
2、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条件(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的监督管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 、 规定及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造许可。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其制造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 车辆制造许可实施单位资质许可,具体许可项目、许可范围、许可覆盖范围的划分见附件 A。第
3、四条 制造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试制造、型式试验、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以下相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和公告。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制造许可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告。第六条 车辆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到期需要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活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换证。取得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制造车辆。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制造车辆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有关车辆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对其制
4、造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七条 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并对出具的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的结论负责。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X00X-20132第八条 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申请制造许可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法定资格、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等部分。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
5、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车辆制造的能力,其注册资金、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满足附件 C 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二条 人员应当按照附件 C 中要求配备,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保险,有劳务派遣的应由申请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不得聘用退休人员。第十三条 车辆的车架、门架、货叉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应由申请单位制造。车辆
6、其他主要零部件通过采购或者分包的,申请单位对其所采购或者分包的车辆主要零部件应当具备质量控制或者检测能力,并对采购或者分包的主要零部件的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热处理、钢材预处理可以分包。采用分包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申请单位应当按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分包工作进行控制。第十五条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可以分包。采用分包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理化检验、专业无损检测单位签定分包协议,申请单位应当按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分包工作进行控制。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的厂房场地可以租赁,采用租赁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
7、,并不得与其他车辆制造单位共用同一厂房场地。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自有。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多处整车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检验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地址中从事不同品种、型式的车辆制造的,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33第三章 制造
8、许可程序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质量保证手册。注 1: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境外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单位名称除外)。第二十条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提出许可申请。集团公司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别申请许可时,集团公司和其分支机构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申请单位有多处整车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许可申请,但应当注明所有的制造地址,每个制造地址应满足相
9、应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应当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能证明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且申请单位无法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二条 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 18 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重
10、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受理的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之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 、“地址” 、 “防爆等级” 、 “设备品种” 、 “设备型式”,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变更受理决定书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增加设备品种、型式或制造的车辆参数已超出原许可证覆盖范围),经受理后,试制造与申请许可产品型式相应的样机,未取得许可证前,样机不得进行销售。第二十五条 申请受理之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X00X-20134构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第二十六条 接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
11、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型式试验、能效测试。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能效测试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第二十八条 接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抄送至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监部门。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12、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相适应;(三) 抽查所申请的制造产品安全性能;(四)通过审查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五)确认许可范围。申请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时,鉴定评审时应当分别对每一处制造地址的设备品种和设备型式进行确认,并按照鉴定评审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纳入鉴定评审报告中。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上报审批机关。第二十九条 审
13、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取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及其许可信息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B。第三十一条 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受理后,制造单位不需要试制产品,可以直接约请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超过许可有效期,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35许可证作废。未按期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活动。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制造许
14、可证有效期从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从新批准之日起算起。第三十二条 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规定。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核查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制造活动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三)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四)检查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五)核查许可资源条件变更情况;(六)现场抽查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取证产品主要配置及参数变更情况。第三十三条 获得许可证的单位有增加设备品种、设备型式、防爆等级或车辆参数已超出原
15、许可证覆盖范围等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许可增项申请,其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首次取证的要求进行。车辆参数在原许可证覆盖范围内并已超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要求的新增产品,需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三十四条 获得许可证的单位,有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制造地址发生变更或增加制造地址等情况之一的,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报审批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制造地址发生变更或增加制造地址的,还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首次取证的要求对生产条件进行补充鉴定评审
16、,鉴定评审合格后报审批机关办理制造地址变更或增加手续。第三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牌、质量合格证明上标明许可证编号。第三十六条 由于单位改制、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获得许可证制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证有效期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许可证的延长期,一并计入新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四章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X00X-20136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制造活动进行安全监察。第三十八条 获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
17、范从事制造和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从事制造和经营活动的,按照条例 、 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取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许可证 。 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单位原证书作废声明。申请单位应当在发证机关网站上刊登原证书遗失声明,并且注明该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第四十条许可证损坏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tsg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 规范 nx00x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