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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8 年版)目 录一、服务创新发展篇二、服务协调发展篇三、服务绿色发展篇四、服务开放发展篇五、服务共享发展篇- 1 -一、服务创新发展篇【增值税】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2.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3.在营业税改征
2、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4.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 2 -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5.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 号)6.对纳
3、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 号)7.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 号)【企业所得税】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3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4、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 年 1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且经营
5、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6、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一、二条;(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7、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3.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8、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43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四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9、年第43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6 -201227 号)第四条;(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 2017 年(含2017 年)
10、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
11、,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7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12、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9.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13、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 号) ;(2) 财政部 税务- 8 -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2018 年 4 月 25
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 号)第四条;(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9 -在
15、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2018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1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16、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含)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 10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17、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第八条1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8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
18、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11 -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14.一个纳税
19、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62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
20、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2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16.公司制创
21、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0 号)1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该有限
2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 13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2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81 号)1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23、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0 号)19.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24、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14 -七条、第八十三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第四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20.对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21.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
25、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款22.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 号) ;(3) 财政- 15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二、服务协调发展篇【增值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26、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18 年 1 月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
27、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6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 号)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5.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号)6.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
28、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 号)7.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 号)- 17 -8.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9.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29、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10.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 号)11.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18 -12.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
30、、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13.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14.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
31、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19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2、。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2.对金融机构农户
33、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20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号)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1) 中华人
34、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 号)
3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1 -(财税201455 号)4.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6、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号)三、服务绿色发展篇【增值税】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 22 -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 号)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3.自 2015 年
37、 7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 号)4.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5.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3 -6.各级政府及
38、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39、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的通知 (财税2016131 号)- 24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40、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第一条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 CDM 项目
41、)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25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第二条第二款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42、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
43、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 26 -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
44、00969 号)第十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 号)四、服务开放发展篇【增值税】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 27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45、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2.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46、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3.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 ) ,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 号)- 28 -4.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 号)5.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
47、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 ,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 号)6.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 ) ,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7.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 29 -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 号)8.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 号)9.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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