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2 3 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
2、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4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买卖、赠与、继承等
3、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四条 (监管原则)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职责划分)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电梯、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
4、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 2 章 交 存第六条 (交存范围)同一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及以上业 5 主的住宅、非住宅应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七条 (交存标准)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至 8%。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年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
5、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第八条 (拆迁安置)征收(拆迁)和征地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第七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征收(拆迁)人为被征收(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征收(拆迁)人所有。(售后公有住房)售后公有住房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出售单位按以下规定提取和交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 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 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专款专用。第九条 (交存时间)住宅业主应
6、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 6 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条 (票据管理)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一条 (续交管理)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 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第十二条 (资金补充)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
7、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第十三条 (接受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 3 章 管 理第十四条 (专户存储)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7 第十五条 (账户设立)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应当按单位立账。第十六条 (银
8、行职责)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第十七条 (账目管理)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或应要求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账目管理单位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布;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
9、布;(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8 第十八条 (保值增值)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储,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维修资金禁止用于从事国债回购、股票买卖及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十九条 (账户查询)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第二十条 (
10、权属转移)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第二十一条 (账户注销)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提取维修资金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办理分户账注销。业主持管理机构同意支付通知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的剩余款额。第 4 章 使 用第二十二条 (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 9 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11、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第二十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不得使用范围)下列情形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二)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
12、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 (分摊原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 10 积的比例分摊,并按下列规定列支:(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三)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
13、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六条 (一般使用程序)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 11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
14、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含邀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具体金额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 ,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三)业主决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使用方案中工程预算超过三万元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预算审价报告;在竣工
15、验收后,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审价费用由专户管理银行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四)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预算审价报告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五)工程款的预拨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 12 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 50%。(六)现场签证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宜宾市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doc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