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务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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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理工大学教师考务管理手册(试行)考务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学质 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工作管理,使 每位教师明确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教风,特制定本校教师考务工作手 册。一、试卷命题原则及要求1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为依据、以科学准确、重点突出、题量和难度适 中为原则。既要考核学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题的题意必须明确无误,文句要简明,标点符号要正确,图形要清晰,专用名词 和单位要符合标准。试题必须经过试做,以确保题量合适
2、、题目准确无误。 3全校性基础课实行全校统考,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 评卷。统考课程由学院成立命题小组非任课教师组成 ,负责命题并配备标准答案,确 定评分标准。考试应同出两套等价试题 A 卷及 B 卷,并通过教研室(或指定专家)审 定。 4每份试卷的题量应控制在一般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要保证考试内容有代 表性,也要表现出一定的知识层次,使考试既能考出学生的知识水平,也能较好地反映学 生的能力水平。5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发现泄密将作重大教学事故处 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二、试卷管理1试题须用规范的出题格式出题,用计算机打印,
3、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填写审题单 后交教务处教务科或教务处莲华校区办公室印制。试卷格式见附件。附件一用于非统考课 程及专业课程,附件二用于全校统考课程。 2试卷应在考试前两周送印。对考题不规范、字迹不清晰、不按时送印、无教研室主 任签字的试卷,教务处可以拒印。送印试卷时,应递交纸质的A卷及B卷;拷贝A卷、B卷及A 卷、B卷标准答案的电子文档。 3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如有疑问,须由命题人处理。 4校级统考课程试卷印制完毕后,由开课学院选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分装试 卷。 5统考试卷在考试前由考试办公室和保卫处负责保管,于考试前30分钟,主、监考人 员到考场办公室领取。非统考试卷由任
4、课教师在考试前1-2天到教务科领取,但必须办理手 续,妥善保管。如有泄密,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任课教师未按规定上交试卷、领取试卷者,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三、主考教师职责1 各门课程的主考原则上由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是本考场的负责人。如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担任主考时,由教研室负责人协调解决,并通知教务处教务科。2校级统考课程的主考教师需承担该门课程考务工作:解答试题相关问题,收发试卷, 并清点考场试卷份数。四、监考教师职责1各学院、各部门按照教务处下发的考试日程表安排监考教师 ,监考任务与其他工作 冲突时,原则上首先满足监考任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原因、任何理由请学生代为监考。 2
5、监考教师提前 30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袋和考务用品(专业课程试卷由任课 教师带到考场)。 3监考教师考前 25 分钟到达考场,将考试专用屏蔽器插上电源放置在离地一米高左右 的地方(考试专用屏蔽器只用于全校统考课程)。 4考试前 20 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凭学生证或一卡通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清理考 场,引导学生将书籍、讲义、笔记及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认真核 对学生证件,无证件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5考试前,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人数及考场容量,编排考生座位号,并书写在黑板上。 监督考生按指定座位号就坐,按座位号顺序进行签到和收发学生试卷。告知学生不在规定 考场和规定座位参加
6、考试的学生,成绩将作无效处理。 6考前 5 分钟,监考教师应向考生提出特别提示,考生应以诚信考试为荣,考试作弊 为耻,请考生不要以身试法,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7监考教师应提前清点试卷份数,按时发放试卷,考生手中不得有多余试卷。提示考 生在试卷和答题纸(卡)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核对学生试卷上填写 的信息是否与签到信息一致,如不一致者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 8学生若提出与试题有关的问题,监考教师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试题字迹不清 之处,应当众进行说明。 9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报、聊天、吸烟、备课、批改作 业、上网、玩手机等,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需上厕
7、所或需到考务办公室办理事情,必 须保持考场有一人值守。 10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校领导、督导教师、教务处人员、学院领导进行巡视,对失职 的监考教师,将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昆理工大校教字 20026 号)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11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主动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 生及时发出警示,尽量将作弊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对经警告无效且发生作弊违纪者,监 考教师应保存好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及时将作弊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同时将 考生违纪的情况如实填入在考场记录单和昆明理工大学现场处理违纪、作弊学生情 况记录表上,待考生
8、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写好检查后,监考教师义务才算履行完 毕。 12监考教师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13考试中如遇到无法处理特殊问题,及时向巡考及考务办公室汇报。 14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把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立即提示学 生停止答卷。待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 1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记录表”,如实记录考场情况,并装入考 生试卷袋内。 16监考教师领取监考通知单后,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应事先通知本院教务办公 室。五、考场巡视员职责1由教务处聘请的考场巡视员,在考试期间负责所有考场及周边环境的巡视。 2巡考人员应在考前
9、30 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查看考场分布并确定巡视考场位置。3巡考人员需佩戴“巡考证”,考试前 20 分钟巡查考场准备工作情况,包括监考人 员是否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置放于指定位置,考试专用屏蔽器的 放置是否合适(屏蔽器应放置在离地一米左右的地方),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学生签到 情况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 等情况,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4巡考人员应提示监考教师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即:学生证、考试证或一卡通,无证 件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5巡考人员应检查考场秩序,监督监考教师严格履行监考
10、职责,发现监考教师不认真 履行职责者,若看书、看报、聊天,用手机或笔记本电脑上网等应及时提醒并制止,对失 职的监考教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教务处、学院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6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考场,及时对监考教师给予警示,并提醒监考教师认真监考, 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7巡考人员需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学院巡视人员,对本学院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需进行当场签字确认。 8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
11、 9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督导组汇总情况 后由一人填写即可),签字后交回教务处。六、评卷及成绩(一)评卷1教师评阅试卷应认真仔细, 不漏改、错改, 应公正、准确,不损坏和丢失答卷。统 考试卷评卷若遇有与参考答案不吻合且又具有新意的答案 , 应集体讨论后再予评分。 2评卷结束后,试卷由开课学院安排保管,以备学生查分及教学需要时使用。(二)成绩录入1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或教务办教师必须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到成绩系统,系统 根据课程考试时间设定截止时间,日期截止后将不再单独开放系统。成绩录入期间,教务 处负责系统维护。 2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学生成绩均
12、要求任课教师先设置 “综合 成绩构成比例”,再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3所有课程(含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必须录入“平时成绩”及“末 考成绩”,系统会根据任课教师预先设置好的成绩构成比例自动算出总评成绩。 4任课教师可根据需要分批进行成绩登录,在确认该部分成绩正确以后,必须点击“提交”,该部分成绩才能被保存。下次继续登录该门课程成绩时,系统会自动显示未录 入的成绩。 5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未点击“提交”之前,可在当前页面中进行修改,成绩一旦 提交,将不能修改。如发现有录入错误,需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教师修改学生成绩申请 表,经任课教师填写,开课学院审核盖章,方可报教务处予以更
13、正。 6经选课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登录成绩时应录为缺考。经选课且办理过缓考手续的学 生,在成绩录入时应录为缓考。 7学生成绩的准确性由任课教师负责,若超过规定时间未录入成绩或录入成绩时错误 率较高,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三)成绩归档1选课课程纸质成绩的归档 (1)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界面中打印昆明理工大学学生成绩原始 一式两份,一份随考试试卷归档,一份交开课院系保留存档备查。路径为:“教务管理系 统”下的成绩录入查看学生成绩分课程按上课班级查看成绩原始成绩 (2)成绩录入完成后,学院若需要本学院学生的纸质成绩单,可进入“成绩查询-分 课程按行政班级查看成绩原始”自行打印。2非选课
14、课程的纸质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交学院教务办存档。七、成绩查询、修改1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评分有质疑,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查分。教务处将 学生查分运行单按照学生查询课程分发至各学院,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查分运行单” 程序办理,一周内上交教务处。学生未填写“查分运行单”者,一律不受理查分。 2成绩修改 教师登录成绩有误、平时成绩出现差错等其他特殊原因需对成绩进行修改,请填写 “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严格按照“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程序办理。教师未 填写“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者,教务处一律不受理成绩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15、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
16、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17、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
18、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
19、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
20、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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