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doc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doc(3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2、,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2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
3、录入记账。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八条 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3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资办)负责监督本镇(街道、管委会)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工作人员的报酬;(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
5、序;(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对经济社有权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工作餐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4(五)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股东(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组成。股东(成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成
6、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六)其他应当由股东(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第十二条 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成员)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成员)总人数 3左右,经联社的股东(成员)代表可在村委换届时,由选举出来的股东(成员)村民代表兼任,实行一套人马管理,也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5济社股东(成员)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
7、股东(成员)组成,或由经济社股东(成员)大会或全体户主选举产生。股东(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 37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8、;(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6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 3 人。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村一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兼任经联社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经济合作社在
9、小组换届的时候必须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股东(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成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股东
10、(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7分之二以上股东(成员)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60 天内组织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支委、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支委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第三章 农村集体的土地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村(居)要珍惜土地、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严格按规定用地。第十九条 凡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土地的,需报镇(街道、管委会)国土所审核后,由镇班子讨论后,由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备案。商住用地原则要公开投标,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否则,作非法用地处理。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不准用于福利分配。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土地8基金经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查同意,并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
12、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出租收入。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 村、组所属固有和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街道、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招投标具体做法按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由个人决定工程金额和指定工程队承建。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工程建筑质量关,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或违反合同付款原则提前支付工程款以从中牟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出,一律使用财税部门开出的票据,不准自制白头单
13、以预支的形式抵付。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 5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县、镇(街道、管委会)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超过 50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上报县、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9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县农村集体资
14、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各种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
15、镇(街道、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收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10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资办或有关机构稽核。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5 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三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核对无误后
16、,会计、出纳要在现金、存款报告单上签名。原则上,出纳结账后手上无单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镇(街道、管委会)代理移交表一式三份,交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中心根据该组织交来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移交表认可,交二份给该经济组织。一份用于财务公布,一份存档。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在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11额调节表,并将每月的
17、银行对账单附在当月会计凭证内,以便稽查。第六章 预、决算方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经联社、经济社每年年初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年度自每年 1 月日至 12 月 31 日止。第三十二条 预算方案应根据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一切正常收支必须纳入预算范围,不得隐瞒、少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依据。第三十三条 预算必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理财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三十四条 预算计划必须在每年月底前完成编制。经联社预算计划报镇农资办审核,经济社预算计划报村委会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18、案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第三十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每一项预算在年度内,至少两次向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股东、镇农资办及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决算方案由经联社、经济社会计人员在年度终结后依法、准确、完整地编制,并向股东(成员)公布。12第七章 经营管理合同制定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经联社或经济社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拟定完毕,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第三十八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
19、晰。重要合同应当征询镇(街道、管委会)司法所专业人士的意见,由镇(街道、管委会)农经服务中心把关。第三十九条 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第四十条 要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其兑现情况的登记工作。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原则上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合同原件,会计留存复印件。没有档案管理员的,由会计保管合同原件。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集体土地
20、和房屋等资产的承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承租期限的长短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13给租金设置一个合适的增长比率,所以不能把多年出租的资金一次性收取。第八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第四十二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对公账户,不得以私人名义开户。第四十三条 支票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严禁将支票和所有印鉴由一人保管,严禁将支票预先盖好印鉴。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对公帐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过夜不得超过 5000 元。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股东(成员)确因特
21、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第四十六条 规范业务借款。凡因公务要暂借公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时要及时清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情况特殊,超过 30 天时间仍未能与财务结算的,要说明原因,会计要将其借款单据入帐。因公出差借用款的,回单位天内要结清。以上两项借款,超过期限未能结清的,在借款人工资福利中抵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14第四十七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要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定期向欠款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债务,或债务人死亡,
22、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而产生的呆帐坏帐,经本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长期及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设立台账登记,入账价值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三资”平
23、台。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 30%以内,资产负债要控制在 50%以内。新建(引)项目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由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讨论决定,报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审批。15第五十一条 年纯收入不足 50 万元的经联社、经济社不准进行新建行政办公楼、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投资。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要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在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
24、工作要有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一票四书”即施工方的收款发票、建设项目的股东(成员)代表会议纪要文书、招投标书、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书交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第五十四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不动产5、动产 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博罗县 农村 集体 资产 管理制度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