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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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增城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以及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 189 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
2、组织适用本办法。上述组织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村委会的监督,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坚持勤俭节约、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 2 济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我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是辖区的农村财务管理主管机构,负责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推行村(社)账财委托镇街“双代管”服务制(含大额用款资金委托审核制)。镇街农
3、村财务管理部门应与村(社)签订“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履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和用款资金审核审批职能。第六条 镇街农村代理会计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主要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社)的收支情况,定期与村(社)出纳核对银行对账单及货币资金余额;处理村(社)的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的各种报表;指导村(社)定期盘点财产物资;检查、监督账务代记代管的落实工作;指导、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完成每月的会计资料审核工作等。第七条 村(社)设立会计和出纳,二者不得兼任。行政村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社)财务的负责人,对本级的会计
4、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3 性负责。第八条 村(社)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村(社)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社)财务人员。第九条 村(社)会计负责对本村(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开支票据;管理票据、会计印鉴和财务专用章;按期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票据,定期公布村(社)账目;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和保管;每月与出纳核对账簿,盘点现金、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年终做好分配核算和分配兑现工作等。村(社)出纳主要负
5、责现金收付、支票、证券、出纳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打印和核对银行对账单,定期与村(社)会计、镇街农村代理会计核对账簿等。第十条 村(社)应按有关规定在换届改选后的 10 天内完成财务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对其管理的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及密码、财务专用章、票据、账簿、凭证、报表、合同等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名(盖章)交接后才能离职。不及时移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移交的,依法追究责任。财务人员届中离职的,也要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4 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各村(社)根据上一年
6、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 3 月20 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下称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7、并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及备案。第十三条 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查。实行会计账财委托代理的机构要对村(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 5 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归档。第四章 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第十五条 加强村(社)收入的管理和核算。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开票或收款。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
8、和其他收入,并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村(社)收入应及时登记入账,所有相关的经济合同必须作为入账核算的附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村(社)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盖章),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签名或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核记账。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规范村(社)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
9、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较大事项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村联席会议(含村“两委”和村经济联合社社委会)按程序表决、向群众公示、形成决议的决策程序实施。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支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 6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村(社)领导会签、村联席会议审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的审批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在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表决为最终意见。第十九条 建立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制。凡是非生产性开支、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按
10、事项所涉及金额大小分层次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形成有关的会议记录后方可实施。各镇街要制定实施参考标准,指导村(社)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制定制度,填好“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一览表”,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第二十条 建立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费、接待费、伙食费等日常开支)总量限额制。各镇街要指导村(社)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这些费用的最高限额,填好非生产性开支总量限额表,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最高限额若需变更,必须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讨论确定。超过限额部分而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不得列支,否则,已开支费用要作退还处理,不能退还的,由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年度接待费、各项餐费、干部补贴等
11、开支,要量入为出,不留包袱,当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村(社)集体经济收入的 20%(集体经济收入不包含“上级补助、福利费”收 7 入),具体金额应依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规范村(社)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村经济联合社的审批。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两笔会签”制度。村的一切开支都要由村党组织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任(理事长)会签审批。如两者为一人兼任,由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副主任会签审核。(二)经济合作社的审批。经济合作社的所有开支由社主任、副主任会签审批;没有副主任的社,要经社委会会议决定一名社委会成员与社主
12、任会签审批。(三)村民委员会的审批。村委会的所有开支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会签审批;如两者为一人兼任,由其与村委会常务副主任会签审批。(四)凡因工作不团结、不协调配合而不能及时会签、交账的村(社),在镇街的指导下,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两名村委会委员、社委会成员具体落实会签制度。由于我区南、中、北地区差异较大,村(社)小额和大额开支的额度由各镇街根据本辖区村(社)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第二十二条 规范支出原始凭证管理。各项支出要取得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凡是从经营单位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取得对方 8 开具的发票,发票必须内容填写完整,并盖有开票单位的公章或发
13、票专用章。业务招待费,必须取得餐馆酒店等经营范围开具的发票。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要取得国家规定的车票、机票或发票。各项公共建设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二)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等,必须使用区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付凭证,现金支付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并有经手人、证明人、会签人、审批人、收款人和村监委成员签名。若多人收款的,要附有收款人签名(盖指纹)的收款明细清单,无收款人签名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凡是用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入账的,视为无效票据。一经查出,该部分费用由经手人、审批人负责退还。第二十三条 规范支出报销程序。村(社)会计要充分履行监
14、督职能,认真审核支出原始凭证,确认按规定的用途、程序开支且符合有关规定,才可填制“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支出报销凭证封面”,交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指定的审核人审批后,再交出纳报销。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村用款资金委托审核审批制度。“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签订后,各村(社)用款按规定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用款资金达到规定的大额用款额度的,须按镇街规定的大额用款规定办理。原则上,经镇街批准使用的大额用款要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结算。 9 第二十五条 农村大额用款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在每日累计提款限额及以上(日提累计现金限额、日累计转账限额在协议中确定)的资金,由村(社)财务人员填写大额用款申
15、请表,按村(社)财务开支联合审批规定签名并加盖村(社)公章后,连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录材料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二)审核。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照“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书对村(社)的大额用款实行监督管理,并依照其用途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会议讨论决策程序的原则进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批。村(社)持经镇街审批的加盖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管专用章”印鉴的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经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核准后的农村大额用款放款手续。对不符合用款条件或有关规定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核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办理退件手续。
16、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收益分配要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原则上先提取后支付);(三)提取福利费(原则上先提取后支付);(四)投资者分利;(五) 成员分配。年终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或由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及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接受监 10 督。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分开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以支抵收、公款私存、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库存现金限额为两千元,超出限额
17、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超额存放现金,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村(社)出纳负责。第二十八条 取消存折户,建立基本账户制度。基本账户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印章、出纳印章和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管专用章”。市直有关单位和镇街下拨村(社)的各项资金(含干部补贴),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支付。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过账。确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开设基本账户的,须召开村、社联席会议表决,确定以村干部个人名义开设存折户,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所形成的会议记录(附表决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由村(社)存档,一份交会计保管,一份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以村干部个人名义新开设的
18、存折交出纳保管,但密码须交会计保管,利息收入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纳入“双代管”。每月月结时,须将登记当月存取款的存折复印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村(社)出纳、会计 11 要在该复印件上签名确认。村(社)开设基本账户和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原则上专用账户不得超过两个)外,禁止开设其他账户,村(社)所有银行账户不能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的银行业务。第二十九条 对到期应收回的款项,要及时追收,逾期的按规定(或合同)收取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金额大小分层次讨论决定,制单作坏账损失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
19、六章 收款专用收据管理第三十条 规范收款专用收据的保管、领用、核销管理和检查制度。落实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广州市财政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确定收据管理人员,每月对村(社)当月开具的收款专用收据进行检查核对。收据管理人员负责收据的保管、登记、发放、核销和存根保管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行政村、村经济联合社向所在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申请领用收款专用收据。经济合作社向村经济联合社申请领用,要指定人员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领用收据时,必须填写收款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每次只能领用 1 本或 2 本专用收据,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12 按“以旧换新”的原则发放。村(社)发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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