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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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本课题为共青团中央发布的省部级课题)(本课题为共青团中央发布的省部级课题)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实施细则,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中心项目经费来源于共青团中央经费拨款,用于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共青团相关项目的研究与管理。研究中心课题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
2、列为“共青团中央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资助金额 10 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5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 1 万元。第三条第三条 研究中心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团中央委托及研究中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青年及青年工作确立的项目。(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要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五)考核评价,追踪
3、问效。要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评价。2第四条第四条 团中央依法对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资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研究中心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三)配合研究中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与绩效考评。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
4、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八条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5%。(二)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5%。3(三)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
5、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20%。(四)邮电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邮寄、电话、上网等费用。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5%。(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20%。(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15%。(八)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
6、、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立项总额的 5%。(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在项目预算中应当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九条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三章 预算管理4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
7、等作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一)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承担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项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二
8、)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并在参加预算论证时提供单位相关文件及劳务费分配方案。(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咨询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并在参加预算论证时提供相关文件。5(四)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25%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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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社会科学院 科研课题 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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