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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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延续服务指南四川省公安厅一、法定依据(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2“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8.1.3.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8.1.3.2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 6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8.1.3.4 “受理申
2、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6.1、6.2 和 8.1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申请条件已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爆破作业单位,在有效期 3 年届满后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在期满前 6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三、申请材料(一)通过民爆系统填写后打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到期换证”。2(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
3、资质凭证复印件。四、办理程序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上述申报资料 1 份到省政务中心公安厅窗口。(二)省公安厅窗口审查。如符合受理条件,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如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方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如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方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省公安厅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四)省政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审批发证。(五)省政务中心公安厅窗口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五、办理时限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专家评议时限:20 个工作日。(三)送达时限:3 个工作日(包含在承诺时限内)。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3七、审批决定证件七、审批决定证件(一)证件类型:许可证(二)证件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八、联系方式八、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86945650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网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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