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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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西科办发201214 号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方便患病大学生及时就医,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155 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发
2、2011411 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组织领导: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是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落实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协调和解决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第二条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参保自愿、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协议机构:西安科技大学医院为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同时是在校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第四条第四条 工作职责:(一)人事处负责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
3、干的配备及落实工作。(二)学工部负责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指导工作。(三)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参保缴费、退保费信息的提供,门诊慢病、门诊意外伤害及住院等费用的理赔以及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工作。(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险办公场地、设施的配套,并承担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工作。(五)教务处提供每年报到新生信息,并及时反馈更新学生信息。(六)各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参保学生信息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及时征集、反馈学生对学校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大学生意外伤害情况、贫困学生情况、慢性病情况的了解通报工作。
4、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参保范围(一)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凡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其商业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生,入学一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执行。以上均不影响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执行。(三)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提高个人医疗保障水平。第六条第六条 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 2014 年为每人 370 元/年,其中个人缴纳 20 元,政府财政补助 3
5、50 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学生,个人缴纳 10 元,政府财政补助 360 元。每年的参保缴费标准由西安市医保中心确定。(二)基金管理: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是从大学生个人缴纳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 50 元标准提取,用于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只能用于普通门诊费用支出,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第八条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学
6、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 12 月 31 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由学校财务处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未在医疗保险启动当年或在新生入学时办理参保手续,而之后需要参保的,学生个人要全额补缴之前医疗保险年度的医保费。第十条第十条 参保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入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务处纳入代收项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和重度
7、残疾家庭的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会同各学院(部)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是大学生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凭证。 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记载信息错误或被损坏、遗失的,由校医院医保办负责按有关规定为学生重新办理。发生遗失的,应由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行办理挂失手续。第三章 医疗待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照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
8、筹实施办法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与西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下列费用不属于学生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包括验光)费及其他杂费项目。 (二)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三)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四)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人工流产费
9、用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五)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行寻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疗费用。 (六)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普通门诊、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一)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医疗保险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 7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1500 元。对于自杀、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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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 医保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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