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doc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 定。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 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执法、 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
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 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其 他绿化义务以及爱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 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规划和建设第六
3、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 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 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概况及现状分析、规划总则、规划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树种规 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古树名木保护、环城绿带规划、分期建设规划和实 施措施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4、,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和建制镇依据批准后的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本辖区的城市绿地详细 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各项建设指标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应纳入城镇 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的各组团以及上层次规划或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须设置环城绿 带的城镇和城镇密集地区,均应依照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设置环城绿带。第八条 全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近期目标,应当达 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长期目标,
5、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所确 定的各项城市绿化指标。海绵型绿地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标 准及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中心镇)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 化规划建设指标。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 40%;(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 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不得低于 35%;(三)经环保部门的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 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
6、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 计,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 35%;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 得低于 30%;(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 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 25%,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 2.5 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 1.5 平 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 1.0 平方米;(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一般性仓库不得低于 20%;(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 25%;(八)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新申报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6 层及 16 层以下、50 米 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和多层、低层非坡屋顶建筑)
7、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 下,应建造天台花园;(九)鼓励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屋顶绿化。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化的规划建设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 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地外,均应设置景观绿化带。新建城市干道绿化带 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 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 宽度,国道各 20 米,省道各 15 米,县(市)道各 10 米,乡(镇)道各 5 米。(二)通过城市规划区的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快速干道两侧应当配置绿化,并满 足防护和景观要求。(三)城市江河两岸、
8、铁路沿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 30 米,饮用水源地水体 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少于 100 米;(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要展示植 物的多样性,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 75%。第十二条 环城绿带内应严格控制一般性开发性项目进入,允许保留和进入与绿带 功能不相冲突的用地类型和项目:(一)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果园、湿地。(二)公共开放性绿地
9、: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三)体育运动设施:高尔夫球场、滑草场、赛车场、赛马场、马术表演场等。(四)绿化比率高、绿色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公 共设施、具有传统文化价值的村落等。(五)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六)其它: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第十三条 环城绿带用地要确保其开敞性,保证一定的空地率及绿化面积:(一)空地率应为 90%以上;(二)绿地率应达 75%;(三)除允许保留的建筑外,环城绿带内任何新增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 超过 15%。第十四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 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10、2%。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环城绿带等 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各类绿地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条件。规 划确定为全市性公园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充分征求各相关 部门的意见和经过专家评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和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文物保护
11、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审批。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包括绿化内容或绿化规划不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由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由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投 资的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铁路、公路、管线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实施建设 和管养。(三)旧城改建区、新开发区、居住区或住宅组团的配套绿地,厂区、庭院、宅 旁绿化,由开发(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建设。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
12、,与地上地下各 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项至第(七)项要求的,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 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 设。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佛山市 城市绿化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