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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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海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暂行规定河海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为工程决算审计提供合法的书面证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基建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学校与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第四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第五条 施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二) 签证事由;(三) 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测量记录;(四)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
2、(总监) 、基建处(业主代表)三方的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施工签证:(一) 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件;(二)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等方式解决的内容;(三) 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四) 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合价;(五)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内容或为创品牌、业绩工程等增加的费用;(六)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七) 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八) 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3、九) 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办理施工签证(一) 合同规定按实结算的项目;(二) 合同文件未包含,但为完成合同内容或进行决算必须做的工作;(三)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所造成的损失;(四) 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费用;(五) 设计、监理和学校有关部门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第八条 金额巨大或现场代表无法确定如何签证的,报处领导研究决定后签证。第九条 施工签证应一事一签,随做随签,避免补签。第十条 施工签证要求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内容完整,记录真实,文字表述详尽清楚,图示尺寸精确,工程量计量合规无误。第十一条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妥善保管,结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基 建 处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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