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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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地税函2012113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市区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现将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2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和实施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198 号),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所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2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第四条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中山支行。第五条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局财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六条第六条 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信息系统,认真审核公
3、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3 -第七条第七条 试点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八条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市局财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2 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条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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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 地方税务局 公务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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