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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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或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
2、议通过后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主任委员应是专业会计人士,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届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五)审查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六)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2关事宜。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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