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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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高校的内涵建设,加强“085”工程建设项目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规范创新项目验收程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创新项目验收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创新项目完成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结项验收工作。(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尚未办理验收结项工作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
2、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第二章 验验收内容和申收内容和申请请第五条第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创新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2创新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3创新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4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等。第六条第六条 创新项目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创新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创新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创新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后,报市教委审查备案。每个创新项目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第三章第三章 验验收方式和程序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形式。会议验收由创新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验收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面验收由专家组审查项目验收资料,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第八条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 5 人,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 3 人。第九条第九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1创新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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