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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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序序 言言为推动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 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 双方决定,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本协 议。与与安排安排2的关系的关系第一条第一条 与与安排安排的关系的关系一、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双方决定在安排 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 简称广东协议)已实施开
2、放措施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服务贸易协议。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 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范围及定义第二条第二条 范围及定义范围及定义一、本协议附件 1 和附件 2 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二、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二)在一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三)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四)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上述(一)、(二)、(四)统称为跨境服
3、务。三、就本协议而言:(一)“措施”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 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 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二)“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三)“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 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四)“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方境内:1.设立、收购或经营一法人,或 2.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五)“政府采购”指政府以购
4、买、租赁等各种合同形式,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 获得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得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商业销售或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或转售而 在生产中使用、提供商品或服务。四、本协议中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载于附件 3。第三章第三章 义务及规定义务及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义务义务一、内地对香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措施载于本协议附件 1。对于本协议附件 1 表 2、表 3 和表 4 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章。二、对本协议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双方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
5、放服务贸易的内容。有关具 体承诺列入本协议附件 2。三、应一方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实行的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措施应纳入本协议附件 1 及 附件 2 予以实施。第四条第四条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一方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 低于其给予本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二、一方可通过对另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方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 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一款的要求。三、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 有利于该方的服务或服务提
6、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第五条第五条 最惠待遇最惠待遇一、关于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措施,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 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其他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二、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方对相邻国家或地区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 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第六条第六条 金融审慎原则金融审慎原则一、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一方不应被阻止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与金融服务有 关的措施。这些审慎原因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义 务的人或确保金融系统的完整与稳定。4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为执行货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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