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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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总总 则则为促进合成氨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二)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搬迁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三)在
2、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四)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 600 吨/日(综合利
3、用和联产项目除外),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造气炉按需设置。(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三)现有企业鼓励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三、能源消耗三、能源消耗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准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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