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doc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doc(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面积小于 1 平方公里的用地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第四条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
2、低要求。第五条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涉及已出让土地用地性质调整时应符合用地性质正方向调整原则。第二章 调整程序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主体,须为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或所涉国有已出让土地业主。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调整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
3、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审核意见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规划方案按程序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抄告市国土主管部门。2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和本规定要求调整。第八条第八条 调整政府储备用地和未征收用地(不包括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
4、听证)后按程序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所编规划可以视同为论证报告,可以在规划报批阶段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调整方案,按程序一同报批,提高规划协同性。第十条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须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调整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5、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调整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和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多种用地性质比例和建筑密度指标的,应提交概念性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相关条件变更情况抄告市国土主管部门。调整未出让的用地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调整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之外的绿地率、建筑高度、配套服务设施、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线、地块分割等条件的,无需提交专题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控制性 详细规划 局部 调整 调剂 规定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