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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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国际双边投资协定 为了促进协定双方之间的投资,最初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随后越来越多的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在签订这类协定。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产生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产生 为了促进协定双方之间的投资,最初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随后越来越多的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在签订这类协定。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缔约
2、国双方投资者,它保证为外国分支机构提供非歧视政策条件(国民待遇)和投资保护。虽然各国间签订的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的内容在表述上有诸多差异,但在一些核心条款上却是大同小异。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资或再投资。 (2)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予开业权。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惠国待遇
3、的条款。 (4)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国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须出于公众的目的,且是非歧视性的,应符合法定程序并且给予补偿。 (5)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有例外。 (6)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条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款。三、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三、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要为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但此类条约由于范围较
4、大,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规定。这类条约主要为早期的一些双边协定。 (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为弥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美国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签订的,以促进和相互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协议。 1.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 2.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三)双边税收协定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产生 由于外国投资企业在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体系中分散配置其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各国税收标准不尽相同,母国和东道国如果在征税时既考虑收入的来源地又考虑纳税者的所在地,那么就可能对同一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的收入都进行征税
5、,从而造成双方利益冲突。双重征税就是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利的一种现象,这会对对外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解决征税权问题,于是产生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以解决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和利益均衡问题。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法人或自然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2)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征税的不动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分配原则; (3)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所用的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4)当收入在来源国征税时,在居住国免税或对国外税
6、款抵免优待的规则; (5)关于非歧视、相互援助和交换信息的规则; (6)建立税务机构之间相互一致同意的程序,以避免发生争端时的双重征税。 3.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与范本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税收抵免法。免税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居住国对来自国外的某些项目的收入免税,主要是对主动收入免税,而对被动收入,如利息、专利费或红利等一般要征税。税收抵免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居住国在一定的法定限制范围内,将外国征收的税款视为本国征收的税款,协定的每一方都征收收入税,但居住国允许在投资者其收入税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 (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的互补关系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
7、都有其各自的特定目的。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产生收入的对外投资的利益,而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国家间因投资而产生的收入分配问题。二者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在保护投资与促进投资方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因而二者彼此形成一种互补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一、区域投资协定的产生一、区域投资协定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区域内贸易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世界贸易的发展速度,而区域内贸易增长与区域内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企业超越国界发展业务,区域内相互直接投资增加,贸易也随之增加,生产一体化也就出现了,因而在区域一体化进展的过程中,伴随着政策一体
8、化与生产一体化。区域一体化能够为其成员国提供扩大贸易的机会,鼓励企业在区域内扩大经营,以谋取规模经济效益。二、二、区域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的的特点特点 与双边层次相比,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协定所涉及的投资问题更为广泛,各地区所采取的方法也更多样化;这表明地区之间在兴趣与需要、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区域投资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与开业的限制,进而取消歧视性经营条件,具体包括逐步取消现有的限制,公布现有管理制度及其变化,以保证政策与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和自由化计划的进一步实施。 (一)规定进入与开业权 越来越多的区域协议规定了进入与开业权,如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
9、化法典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都含有此类条款,但亚太经合组织则是原则上要求其成员方在这方面作出最大努力。 (二)经营业绩要求受重视程度有限 经营业绩要求在区域层次上受到重视的程度较为有限。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对投资者采取的业绩要求措施。 (三)进入后待遇与保护条款内容和结构与双边投资协定类似 区域协议与双边协议一样,对进入后待遇和保护规定了一般标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根据国际法提供的待遇,以及在征收问题上具体的保护义务。许多涉及自由化和待遇标准的区域协定还涉及与投资相关的资金自由转移问题及争端仲裁程序,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投资争端,则可依据东道国与他国居民投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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