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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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660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用房产有效合理地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逐步推进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自行安排。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超额的公用房原则上要求收回
2、;同时,学校将制定政策将收回的公用房重新配置给缺额单位。在收回和调整用房之前,学校对超额用房部分按规定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并按标准补贴给缺额单位。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所给出的房屋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用部分。第二章第二章 教学教学单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教学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教学实验实验和科研用房和科研用房第五条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用房,定额- 2 -面积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核定面积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以教师编制(含计划内博士后)为测算依据并
3、对研究生给予加权;二是激励科研定额面积,在基础科研定额面积的基础上再进行业绩加权。计算公式: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激励科研定额面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科研编制数+硕士生人数0.25+博士生人数0.5)Y1/2激励科研定额面积()=(科研编制数+硕士生人数0.25+博士生人数0.5)Y1/2K其中 Y 为不同学科科研编制的定额面积,取值标准为Y 取值情况教学单位或独立科研机构2/ 人人文学部(不含艺术学院)、社科学部、管理学院、高教所、东北亚研究院、 古籍所8/ 人数学学院、应用技术学院13/ 人信息学部16/ 人理学部(不含数学学院)、工学部(不含管理学院)、地学部、超塑
4、性研究 所、辊段所、链条所、古生物中心、原子所、艺术学院、理化所K 为业绩系数,其取值情况如下: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津贴中(取前三年平均值)各单位业绩津贴所占学校总业绩津贴的百分比与各单位人员编制- 3 -所占学校总编制的百分比之差来确定 k 值。(测算时采用线性插值确定)差值 0.5%1%2% 3%K 值11.251.852.75第三章第三章 教学教学单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专项补贴专项补贴用房用房第七条第七条 对拥有各类优秀人才、重要学术研究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学院和独立科研机构进行面积补贴,标准如下:(一)人才补助用房对院士(资深教授)、千人等高
5、层次的人才,增加配置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无偿使用。类别院士哲社 资深 教授万人计划、千人、长江、杰 青、国家教学名师(理工类)万人计划、千人、长 江、杰青、国家教学 名师(人文社科类) 补贴面积 (/人)2001006030对多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最高值补贴,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二)科研机构补助用房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文科基地等的用房,根据实验室的类别、等级,增加相应的配置面积,无偿使用。实验室 级别国家重 点实验 室 国家工 程实验 室、中 心教育部 重点实 验室教育部 工程中 心其他部委 重点实验 室教育部文 科基地国家各局 重点实验 室- 4 -补贴 面积(/个)150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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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公用 房管 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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