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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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控制会议费支出。第四条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2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经费审核第六条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会议分类如下:(一)一类会议。自治区党代会及其全会;自治区人代会;自治区政府全会;自治区政协全会;自治区纪委全会。(二)二类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自治区各民主党派、
3、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自治区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或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三类会议。自治区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四)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自治区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第七条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会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一)一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二)二类会议。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自治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
4、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对于自治区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或自治区本3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承办单位于每年 9 月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厅审核会签,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承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承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按程序报
5、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四)四类会议。会议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从严列支。如公用经费不足,需要在专项经费调剂解决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财政厅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区直各单位会议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重大会议,会议经费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由会议承办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等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核后统筹安排,会议开支标准参照二类会议执行。第八
6、条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参会4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从严控制。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2 天、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2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以内。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不邀请设区市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
7、责同志出席。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包括在会期内),一、二、三类会议合计均不得超过 2 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第九条第九条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召开的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等,经批准,会议的会期、人数等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对于各单位牵头主办或召开的招商引资会、推介会、展览会等,应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推介、展览会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开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三类会议执行。对于项目评审会、专项评审会等,继续按项
8、目评审有关要求5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评审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除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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