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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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崇安委201810 号崇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崇左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崇左市委员会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依据自治区安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崇左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崇左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2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崇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印
2、发崇左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 3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崇左市委员会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崇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崇左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崇左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见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 崇左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崇左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需崇
3、左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崇左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以及崇左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责任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三)市政府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崇左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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