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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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人民政府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文件毕府通20128 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
2、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04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条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市、县(区)财政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用人单位自行筹集。第四条第四条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统筹,市、县(区)分级经办。第五条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列账、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
3、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妇联、工会等部门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宣传等服务。 第二章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4、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缴费、注销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第九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 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十条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每月 20 日前足额缴纳次月的生育保险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5、四)财政拨款;(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三章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在下列产假时间内,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外,还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30 天待遇天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待遇天数 90 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待遇天数:1 、剖腹产的,增加待遇天数 15 天;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待遇天数 15 天;3 、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待遇天数 30 天。第十五条第十
6、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妇女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住院发生的生育费用;(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宫外孕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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