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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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说明为夯实部门预算管理基础,科学准确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部门在编制“一上”预算时需一并填报“中央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一、基础数据库填报要求(一)基础数据库填报工作在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的“基础资料”模块进行,包括“基础数据录入”和“规范津贴补贴经费申报”两个子模块。各部门应认真组织本部门基础信息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工作。(二)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将中央部门基础信息数据盘和有关文字材料报送财政部, “二上”阶段不需再报送基础数据库。数据盘报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统一接收;人员编制批复等证明文件,基础数据和规范津贴补贴经费测算说明,事业单位编制内增人
2、依据、理由、经费需求、分类改革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司。纳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监管范围的预算单位,要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供当地监管局。(三)基础数据库建设是加强中央部门人员和资产等基础信息管理、规范津贴补贴经费审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基础数据库中人员编制、实有人数、资产信息、规范津贴补贴经费需求等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安排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务必准确填报、认真审核,并按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因材料不齐难以核定人员编制、车辆、事业单位编制内进人等实际变化情况的,基本支出相关增支将不予核定。二、 “基础数据录入”子模块填报说明(一)主要内容。“基础数据录
3、入”子模块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和资产等信息进行管理。子模块共包括 6 张录入表,分别反映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资产信息。具体包括:1.反映基础信息部分:录入 01 表(单位基础信息表)。2.反映人员情况部分:录入 02 表(行政单位人员情况表)、录入 03 表(参公单位人员情况表)、录入 04 表(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三张表。3.反映中央部门机关本级资产情况部分:录入 05 表(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办2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录入 06 表(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表)两张表。(二)填报口径。1.单位范围。凡中央编办批准设立的中央部门所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中央编办核定
4、事业编制的社团、协会等均需填报相关数据。需要说明的是:(1)所有中央编办批准设立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所属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均需填报人员数据。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不填报相关数据。(2)中央编办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学校(含按照生均综合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的高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需填报人员数据。企业和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不需填报相关数据。(3)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范围的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需要填报资产数据(录入 05、06 表),其他单
5、位可不填报。(4)解放军、驻港联络办、驻澳联络办等部门可不填报基础数据库。2.人员范围。包括所有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人事关系不在填报单位的编制外长期或临时聘用人员、遗属人员等不在填报范围之内。如确有需要,长期聘用人员等可在编报预算时以文字说明等方式单独反映。3.时间节点。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资产情况的统计时间节点均为 2019 年 7 月底。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高校、公立医院)须统计两个时间节点的人员信息,一是 2019 年 7 月底人员编制、实有情况;二是预计 2020 年 7 月底编制内实有人员情况。中央高校、公立医院仅需填报截至 2019 年 7
6、 月底人员编制、实有情况,不需填报预计 2020 年 7 月底情况。4.事业单位编制内增人情况填报要求。为规范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除填报截至 2020 年7 月底预计编制内实有人员情况外,还需对 2019 年 7 月底至 2020 年 7 月底编制3内增人依据、理由、经费需求以及分类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事业单位分类和职能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职能是否属于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有类
7、似职能的机构情况等;四是需要财政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三)上下年度数据衔接要求。基础信息数据库中“上年情况(2018 年 7 月底情况)”为 2018 年部门预算编制时各部门报送、并经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人员编制、实有情况和资产信息(截至2018 年 7 月底数据)。部门填报截至 2019 年 7 月底数情况时,应对年度间人员、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原因等进行单独说明,对人员编制变动等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中央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不需提供,实施方案批复后车辆编制有调整的,需提供批文)。(四)录入表填报说明。“基础数据录入”子模块共 6 张录
8、入表,各表填报说明如下:1.录入 01 表单位基础信息表本表填列各部门(单位)基础信息,一个单位一条记录,相关信息项直接从“系统管理”中填报的信息提取,需要调整的,可在“系统管理”中修改。具体填列方法如下:(1)单位代码:从系统参数提取。(2)单位名称:从系统参数提取。(3)主管单位:填列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4)单位(人员)类型:本表根据单位人员情况可填列“行政单位”、 “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三类(不可填列“企业”和“其他单位”)。对于单位类型是“企业”或“其他”、需填报人员情况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列上述三种具体类型。中央编办核定事业编制的社团、协会等,视同事业单位,相应填列
9、“事业单位”类。(5)经费性质:填列经中央编办正式批复确认的经费性质,单位(人员)类型为“行政单位”时,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类型为“参公单位”、 “事业单位”时,经费性质可选择“财政补助”、 “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三类。4(6)单位所在地区:填列单位本级所在地区,需具体到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市、县),如北京市西城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等。(7)机构规格:填列经中央编办正式批复确认的单位级别。如中央编办未明确批复单位级别,按实际级别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级别填列,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如单位级别不包含在下拉列表框中,按照“其他”填列,并在备注中予以
10、说明。(8)其他属性:填列事业单位是否为中央高校、公立医院等情况。(9)备注: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录入 02 表行政单位人员情况表本表填列行政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情况。一个单位一条记录。具体填列方法如下:(1)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系统自动生成,与录入 01 表一致。(2)编制数: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三定”规定或中央编办正式批复确认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分为“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 “工勤人员编制”和“离退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编制”四大类。其中, “行政编制”大类下又细分为机关行政编制、两委人员编制、派驻纪检监察编制、派出地方编制、驻外编制、驻外储备编制、援派机动编制、其他
11、编制八项。填报时,应按照中央编办批文等,对编制类别进行准确区分,填列在相应栏目中,存在“其他编制”的,需另附文字材料,说明编制名称、批复文件等具体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注意区分驻外编制和驻外储备编制。驻外编制人员因工资结构、开支科目不同,不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测算范围,而驻外储备编制人员纳入定员定额测算范围,应注意区分。派出地方编制不要重复填列,即:如果中央部门下属的各派出地方机构为独立预算单位,并相应填列了派出地方编制,则本级不应再重复填列派出地方编制。中央编办新批准的军转编制填列在行政编制中,不要填列在其他编制中。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均单独填列,其中:两委
12、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填列在行政编制数中,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填列在离退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编制中。5领导同志单列编制、有编办正式批文的为领导同志服务人员行政编制、参事等应填列在其他编制中,并需在备注中说明其他编制的编制名称,否则测算时不计入人员编制总数中。(3)实有数: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的实有人数。如有超编人员,请另附文字材料,说明具体原因。(4)备注: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3.录入 03 表参公单位人员情况表本表填列参公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情况,一个单位一条记录。由于预算管理需要,参公单位作为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或多个参公单位合并为一个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需在备注和说明材料中
13、对各参公单位的编制和实有人数逐个说明。具体填列方法如下:(1)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系统自动生成,与录入 01 表一致。(2)编制数: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三定”规定或中央编办正式批复确认的本单位人员编制,包括“参公编制”、 “事业编制”和“离退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编制”三大类。(3)实有数:填列各类编制截至 2019 年 7 月底的实有人数。如有超编,请另附文字材料,说明具体原因。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应区分参公人员和非参公人员分别填列。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区分的原则是,单位批准参公前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参公人员,单位批准参公后新退休的人员为参公人员。(4)备注:填列
1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4.录入 04 表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本表填列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情况。一个单位一条记录。根据预算管理需要,中编办正式批复的多个事业单位合并为一个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部门需在备注和说明材料中对各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实有人数逐个说明。具体填列方法如下:(1)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系统自动生成,与录入 01 表一致。(2)编制数: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三定”规定或中央编办正式批复确认的、按经费形式(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需要需要说说明的是,明的是,6对对于已于已经经完成事完成事业单业单位分位分类类改革但未批复明确人改革但未批复明确人员编员编制性制性
15、质质的,按改革前人的,按改革前人员员编编制性制性质质情况填列;批复明确的,按批复情况填列。情况填列;批复明确的,按批复情况填列。(3)实有数:除中央高校、公立医院以外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填列各类编制截至 2019 年 7 月底和预计 2020 年 7 月底的实有人数。需要说明的是,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区分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分别填列,经费自理编制内在职人员及相关离退休人员填列在经费自理列下。中央高校、公立医院(与录入 01 表“单位基础信息表”中其他属性情况保持衔接)仅需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实有人员情况,不需填列预计 2020 年 7 月底的实有人员情况。如有超编,请另附文字材料,说
16、明具体原因。(4)备注: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5.录入 05 表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本表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中央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包括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民主党派、高法院、高检院、人民团体等,下同)使用的办公用房情况,不包括离退休管理机构用房。列入本表填报范围的部门本级行政单位需与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的中央部门机关本级范围一致。部门本级租用办公用房的,仅反映部门预算中未单独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用于房租、水电、取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开支的办公用房。部门本级和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仅反映本级使用的办公用房情况。部门本级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的,不在本表反映。具体
17、填列方法如下:(1)请区分办公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分别填列。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传达室、信访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礼堂、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特殊业务用房指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其他用房。对特殊业务用房,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用途,并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2)建筑面积:区分单位自有办公用房和从市场租用的办公用房分别填列。7
18、其中,单位自有办公用房包括单位自建、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等不需缴纳租金、但需自行支付水电、取暖、物业管理等运行维护费用的办公用房。从市场租用的办公用房指单位租用的需缴纳租金及水电、取暖、物业管理等运行维护费用,且部门预算中未单独安排租房项目支出预算的办公用房。(3)供暖面积:填写通过集中供暖方式或其他供暖方式进行供暖的房屋面积。(4)物业管理面积:填写通过单位后勤部门自管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房屋面积。(5)电梯数量:区分单位自有用房和市场租用用房,分别填列办公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的电梯数量。6.录入 06 表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表本表填列截至 2019 年 7 月底中央部门本级行政单
19、位公务用车编制和实有情况。列入本表填报范围的部门本级行政单位需与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的部门机关本级范围一致。部门预算中已单独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的,请在备注中说明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或其他资金)。具体填列方法如下:(1)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公务用车区分为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非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分别填列。列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车辆编制情况需与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车改后保留车辆编制保持一致。如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
20、施方案后,车辆编制情况有调整的,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2)领导干部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重新核定编制的车辆范围,区分在职领导干部用车(包括部级正职干部专车和部级副职干部专车)和离退休领导干部用车(包括离退休部级正职干部专车和明确保留的离休副部长专车)分别填列。(3)一般公务用车:区分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机关服务中心用车,分别填列。其中,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包括保留的中管干部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应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8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车改后保留车辆编制填列。(4)执法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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