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学会两院院士候选人评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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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光学学会 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5 年 1 月 10 日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根据科协发组字【2014】98 号“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精神,结合中国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坚持学术和专家导向,严格遵守科学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确保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规则和流程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坚持学科平衡,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在不违反公平的基础上,兼顾学科覆盖面,实现光学和光学工程科技事业
2、整体共同发展。第二条 严格遵守两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按增选年 6 月 30 日实足年龄计算) ,凡连续三次为院士有效院士候选人的,停止一次院士候选人申报资格。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会成立推选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 11-15 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组员由涵盖光学和光学工程及相关专业的两院院士组成(含资深院士) ,成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四条 学会成立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材料审核小组,小组由 3 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组员也可以由学会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负责院士候选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异议与投诉的仲裁与处理。审核小组的成员不得是
3、专家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学会成立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院士2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小组成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第六条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日常事务,对院士候选人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专家推选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报学会评审的院士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选产生:1、学会各专业委员会;2、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不受理以上渠道以外的申报院士候选人材料。第八条 学会对各所属推选单位上报的院士候选人不做名额分配规定,但各推选单位应按照两院院士的标准严格把关,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推选,凡连续两次推选的院士候选人全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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